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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卧价览易大考 《比较合同法》 教学大纲 反公共政策、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以及合同效力存在瑕疵的后果。 教学重点 重点为影响合同效力因素的构成要件,无效、可撤销和效力待定合同的 区别,以及合同无效和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 [教学内容] 第一节对价 教学时数:6 一、对价的定义 (一)对价的作用 (二)对价的构成 (三)对价与诺言互为交易的对象 二、“充分的”或“完好的”的对价的构成条件 (一)对价必须发生在诺言作出的同时或之后 (二)诺言人为使受诺人履行特定的义务而作出许诺 (三)受诺人为了得到诺言人的许诺而履行特定的义务 (四)对价的价值不必与诺言的价值相称 (五)空洞的诺言与对价的互惠 (六)法律规定的义务和已经存在的义务 三、对价制定的改革及适用上的限制 (一)对价制定的改革 (二)对价制定在适用上的限制 第二节当事人的缔约能力 教学时数:3 一、 概说 二、 与未成年人订立的合同 三、 与有精神缺陷的人订立的合同 第三节合同的形式 教学时数:3 一、 欺诈行为法的历史沿革《比较合同法》 教学大纲 反公共政策、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以及合同效力存在瑕疵的后果。 [教学重点] 重点为影响合同效力因素的构成要件,无效、可撤销和效力待定合同的 区别,以及合同无效和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 [教学内容] 第一节 对价 教学时数:6 一、对价的定义 (一)对价的作用 (二)对价的构成 (三)对价与诺言互为交易的对象 二、“充分的”或“完好的”的对价的构成条件 (一)对价必须发生在诺言作出的同时或之后 (二)诺言人为使受诺人履行特定的义务而作出许诺 (三)受诺人为了得到诺言人的许诺而履行特定的义务 (四)对价的价值不必与诺言的价值相称 (五)空洞的诺言与对价的互惠 (六)法律规定的义务和已经存在的义务 三、对价制定的改革及适用上的限制 (一)对价制定的改革 (二)对价制定在适用上的限制 第二节 当事人的缔约能力 教学时数:3 一、 概说 二、 与未成年人订立的合同 三、 与有精神缺陷的人订立的合同 第三节 合同的形式 教学时数:3 一、 欺诈行为法的历史沿革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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