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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注册会计师的执业工作,提高注册会计师宙计对经济活动的监督效果,特别是为降 低市场交易成本、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优化资源配置提供高质量的会计服务和专业 支持,有若重要的作用 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基本体系 2001年以来,针对国际资本市场一系列上市公司财务舞弊事件,国际审计准则制定 机构改讲了国际审计准则的制定机制和程官,强调以社会公众利益为宗旨,全面引入了 风险导向审计的概念,全面提升了国际审计准则质量。在充分借鉴国际审计准则的基础 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和国际趋同的需要,将“中国注册会计师独 立审计准则体系”改进为“中因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以适应注册会计师业务多 元化的需要。原审计准则体系包含了部分非审计业务准则,如《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9 一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5号 一盈利预测审核》、《独 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0号一会计报表审阅》等,造成了以审计准则的名义规范其他业 务类型的问题。因此,新的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将非审计业务 准则从独立审计准则体系中分离出来,按照其业务性质冠以适当的名称。 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包括注册会计师业务准则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 准则。为了便于社会公众理解,有时将执业准则简称为“审计准则”。 鉴证业务准则由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统领,按照鉴证业务提供的保证程度和鉴证对等 的不同,分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其 他鉴证业务准则(以下分别简称审计准则、审阅准则和其他鉴证业务准则)。其中,审计 准则是整个执业准则体系的核心。 审计准则用以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历史财务信息的审计业务。在提供审计服务时, 注册会计师对所审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提供合理保证,并以积极方式提出结论。 审阅准则用以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历史财务信息的审阅业务。在提供审阅服务时, 注册会计师对所审阅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提供有限保证,并以消极方式提出结论】 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用以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其他 鉴证业务,根据鉴证业务的性质和业务约定的要求,提供有限保证或合理保证。 相关服务准则用以规范注册会计师代编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提供管理咨询等 其他服务。在提供相关服务时,注册会计师不提供任何程度的保证。 质量控制准则用以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在执行各类业务时应当遵守的质量控制政策 和程序,是对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提出的制度要求。 新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共包括48项准则,其具体构成是 ()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1项): (2)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1633号(41项): (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第2101号(1项): (4)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3111号(2项): (⑤)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准则第4101号~4111号(2项): (6)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1项)。 .3- - 3 - 指导注册会计师的执业工作,提高注册会计师审计对经济活动的监督效果,特别是为降 低市场交易成本、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优化资源配置提供高质量的会计服务和专业 支持,有着重要的作用。 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基本体系 2001 年以来,针对国际资本市场一系列上市公司财务舞弊事件,国际审计准则制定 机构改进了国际审计准则的制定机制和程序,强调以社会公众利益为宗旨,全面引入了 风险导向审计的概念,全面提升了国际审计准则质量。在充分借鉴国际审计准则的基础 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和国际趋同的需要,将“中国注册会计师独 立审计准则体系”改进为“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以适应注册会计师业务多 元化的需要。原审计准则体系包含了部分非审计业务准则,如《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 9 号——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 5 号——盈利预测审核》、《独 立审计实务公告第 10 号——会计报表审阅》等,造成了以审计准则的名义规范其他业 务类型的问题。因此,新的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将非审计业务 准则从独立审计准则体系中分离出来,按照其业务性质冠以适当的名称。 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包括注册会计师业务准则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 准则。为了便于社会公众理解,有时将执业准则简称为“审计准则”。 鉴证业务准则由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统领,按照鉴证业务提供的保证程度和鉴证对象 的不同,分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其 他鉴证业务准则(以下分别简称审计准则、审阅准则和其他鉴证业务准则)。其中,审计 准则是整个执业准则体系的核心。 审计准则用以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历史财务信息的审计业务。在提供审计服务时, 注册会计师对所审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提供合理保证,并以积极方式提出结论。 审阅准则用以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历史财务信息的审阅业务。在提供审阅服务时, 注册会计师对所审阅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提供有限保证,并以消极方式提出结论。 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用以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其他 鉴证业务,根据鉴证业务的性质和业务约定的要求,提供有限保证或合理保证。 相关服务准则用以规范注册会计师代编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提供管理咨询等 其他服务。在提供相关服务时,注册会计师不提供任何程度的保证。 质量控制准则用以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在执行各类业务时应当遵守的质量控制政策 和程序,是对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提出的制度要求。 新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共包括 48 项准则,其具体构成是 (1)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1 项); (2)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01 号~1633 号(41 项); (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第 2101 号(1 项); (4)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3111 号(2 项); (5)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准则第 4101 号~4111 号(2 项); (6)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 5101 号(1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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