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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西方大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要约收购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财务顾问报告 重要提示 本部分所述的词语或简称与本财务顾问报告“释义”部分所定义的词语或简 称具有相同的涵义 本次要约收购主体为方大钢铁,方大钢铁一致行动人方大集团系东北制药控 股股东。本次要约收购主要基于方大钢铁以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方大集团对东北 制药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基于有利于方大钢铁以及方大集团巩固对于旗下 上市公司的管控和决策力、维护企业长期战略稳定、提振资本市场信心为目的, 并旨在加强方大钢铁以及方大集团对东北制药的战略投资和战略合作,同时方大 钢铁以及方大集团拟利用自身优势资源,进一步促进东北制药的稳定发展。本次 要约收购不以终止东北制药上市地位为目的。本次要约收购前,方大钢铁及其 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387086462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8.64%。 本次要约收购系方大钢铁向东北制药除方大钢铁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 他股东发出的部分要约收购。本次要约收购股份数量为135,150,172股,占东北 制药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00%,本次要约收购完成后,方大钢铁及其一致行动 人最多合计持有东北制药522,236,634股股份,占东北制药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3864%,东北制药将不会面临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的风险。 中信证券接受收购人的委托,担任本次要约收购的财务顾问,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诚实信用和勤勉尽责的原 则,在审慎调査的基础上出具本财务顾问报告。为避免任何疑问,中信证券仅就 本次要约收购向收购人提供财务顾问意见,未提供任何法律、会计或税务方面的 意见。 本财务顾问报告不构成对东北制药股票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根据本财 务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可能产生的风险,本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本 财务顾问提请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东北制药《要约收购报告书》及摘要、法律意 见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chin乡 www.cninfocom.cn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西方大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要约收购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财务顾问报告 2 重要提示 本部分所述的词语或简称与本财务顾问报告“释义”部分所定义的词语或简 称具有相同的涵义。 本次要约收购主体为方大钢铁,方大钢铁一致行动人方大集团系东北制药控 股股东。本次要约收购主要基于方大钢铁以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方大集团对东北 制药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基于有利于方大钢铁以及方大集团巩固对于旗下 上市公司的管控和决策力、维护企业长期战略稳定、提振资本市场信心为目的, 并旨在加强方大钢铁以及方大集团对东北制药的战略投资和战略合作,同时方大 钢铁以及方大集团拟利用自身优势资源,进一步促进东北制药的稳定发展。本次 要约收购不以终止东北制药上市地位为目的。本次要约收购前,方大钢铁及其一 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387,086,462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28.64%。 本次要约收购系方大钢铁向东北制药除方大钢铁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 他股东发出的部分要约收购。本次要约收购股份数量为 135,150,172 股,占东北 制药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0.00%,本次要约收购完成后,方大钢铁及其一致行动 人最多合计持有东北制药 522,236,634 股股份,占东北制药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38.64%,东北制药将不会面临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的风险。 中信证券接受收购人的委托,担任本次要约收购的财务顾问,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诚实信用和勤勉尽责的原 则,在审慎调查的基础上出具本财务顾问报告。为避免任何疑问,中信证券仅就 本次要约收购向收购人提供财务顾问意见,未提供任何法律、会计或税务方面的 意见。 本财务顾问报告不构成对东北制药股票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根据本财 务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可能产生的风险,本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本 财务顾问提请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东北制药《要约收购报告书》及摘要、法律意 见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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