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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人身自由,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 安管理处罚。 第七十五条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拒不执行水量分配方案和水量调度预案的 (二)拒不服从水量统一调度的 (三)拒不执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裁决的 (四)在水事纠纷解决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单方面违反本法规定改变水的 现状的。 第七十六条引水、截(蓄)水、排水,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对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有关河道采砂许可制度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 第八章附则 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国际或者国境边界河流、湖泊有关的国际条约、协定与中 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七十九条本法所称水工程,是指在江河、湖泊和地下水源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 各类工程。 第八十条海水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一条从事防洪活动,依照防洪法的规定执行 水污染防治,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二条本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人人身自由,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 安管理处罚。 第七十五条 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拒不执行水量分配方案和水量调度预案的; (二)拒不服从水量统一调度的; (三)拒不执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裁决的; (四)在水事纠纷解决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单方面违反本法规定改变水的 现状的。 第七十六条 引水、截(蓄)水、排水,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 对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有关河道采砂许可制度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国际或者国境边界河流、湖泊有关的国际条约、协定与中 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七十九条 本法所称水工程,是指在江河、湖泊和地下水源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 各类工程。 第八十条 海水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一条 从事防洪活动,依照防洪法的规定执行。 水污染防治,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二条 本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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