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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所得税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所得税包括企业以应纳税所得额为基础的 各种境内和境外税额 第三条本准则不涉及政府补助的确认和计量,但因政府补助产 生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应当按照本准则进行确认和计量 第二章计税基础 第四条企业在取得资产、负债时,应当确定其计税基础。资产、 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存在差异的,应当按照本准则规定确认 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 第五条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 额 第六条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1 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所得税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所得税包括企业以应纳税所得额为基础的 各种境内和境外税额。 第三条 本准则不涉及政府补助的确认和计量,但因政府补助产 生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应当按照本准则进行确认和计量。 第二章 计税基础 第四条 企业在取得资产、负债时,应当确定其计税基础。资产、 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存在差异的,应当按照本准则规定确认 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 第五条 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 额。 第六条 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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