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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应用 对重度精神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及处于不可逆昏迷中的植物人,实施使其在无痛苦感受中死 去的行为 狭义专指对身患绝症、临近死亡、处于极度痛苦之中的患者,实施促使其迅速无痛苦死亡的 一种方式。又称无痛苦死亡 般多指后者。 各国对安乐死是否合法存在争论。持肯定态度的学者认为安乐死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从现代医学知识和技术上看,病人患不治之症并已临近死期; 2、病人极端痛苦,不堪忍受; 3、必须是为解除病人死前痛苦,而不是为亲属、国家、社会利益而实施 4、必须有病人神志清醒时的真诚嘱托或同意 5、原则上必须由医师执行 6、必须采用社会伦理规范所承认的妥当方法 ◆技术优缺点 优点:安乐死符合临终病人利益 例如赵功名表示,伦理原则是支持安乐死的。该作法尊重了临终病人选择死亡方式的权利, 相反,违反病人自主原则,是不符合病人利益,另外,实行安乐死,把有限的资源过多地用 于临终病人身上而使他人得不到应用的治疗,是不公正的。安乐死有利于病人的最佳利益 他建议,国家可在某个地区、省、市等局部性地点制定有关规范性规定和条例,加强个例研 究,作为试点积累经验,然后才逐步向全国推广 广州市女法官协会会长毛宇峨表示,从个人的角度来说,她是主张安乐死的。安乐死的问题 既是道德问题,又是一个法律问题。从道德伦理方面来讲,中国人儿女讲尽孝,朋友讲关爱 市民的普遍看法,总觉得活着比死了好,很多人不愿意接受,不敢接受安乐死。就身体健康 的人群而言,他们是估计不到要求安乐死的人们群的承受能力,对于他们而言,更是很难预 测得到的这种濒临死亡之前的痛苦。就社会氛围而言,社会对安乐死问题关注是不够的 缺点:法理:公民有权选择死亡的方式 《宪法》规定公民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是有特定含义的。公民个人有权选择生存 的方式,在特定条件下也有权选择死亡的方式。“安乐死”是一种在特殊情况下,在不违背 国家、社会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所采取的一种对生命的特殊处分方式,这种处分是有严格的 条件与程序的。欧洲一些国家所实行的“安乐死”立法都是在传统道德与现代法律之间所作 的选择。因此,认为“安乐死”有悖宪法这种言论,是缺乏基本的构成要件的 伦理:“安乐死”有悖生存权利 从伦理方面讲,公民在遭遇非常的不可逆的身体疾病痛苦,自愿要求结束自己生命的条件下 实施“安乐死”,本身也是合乎道德的。 但是,“安乐死”没有被确认事出有因。首先,在现有的法律条件下,“安乐死”可能引致“故 意杀人”。患者自杀不会影响别人,但是,如果他本人想结束生命,医护人员及家属协助满 足其请求,在《刑法》中是“帮助自杀”行为,涉嫌故意杀人罪。其二,“安乐死”如果以 法律形式确认下来,可能会被一些人利用,用以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另外,在人类对疾病 的认识还十分有限的情况下,未经法律许可而结束他人生命,有悖于生存权利的道德准则 技术应用 对重度精神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及处于不可逆昏迷中的植物人,实施使其在无痛苦感受中死 去的行为。 狭义专指对身患绝症、临近死亡、处于极度痛苦之中的患者,实施促使其迅速无痛苦死亡的 一种方式。又称无痛苦死亡。 一般多指后者。 各国对安乐死是否合法存在争论。持肯定态度的学者认为安乐死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从现代医学知识和技术上看,病人患不治之症并已临近死期; 2、病人极端痛苦,不堪忍受; 3、必须是为解除病人死前痛苦,而不是为亲属、国家、社会利益而实施; 4、必须有病人神志清醒时的真诚嘱托或同意; 5、原则上必须由医师执行; 6、必须采用社会伦理规范所承认的妥当方法。  技术优缺点 ⚫ 优点:安乐死符合临终病人利益 例如赵功名表示,伦理原则是支持安乐死的。该作法尊重了临终病人选择死亡方式的权利, 相反,违反病人自主原则,是不符合病人利益,另外,实行安乐死,把有限的资源过多地用 于临终病人身上而使他人得不到应用的治疗,是不公正的。安乐死有利于病人的最佳利益。 他建议,国家可在某个地区、省、市等局部性地点制定有关规范性规定和条例,加强个例研 究,作为试点积累经验,然后才逐步向全国推广。 广州市女法官协会会长毛宇峨表示,从个人的角度来说,她是主张安乐死的。安乐死的问题, 既是道德问题,又是一个法律问题。从道德伦理方面来讲,中国人儿女讲尽孝,朋友讲关爱。 市民的普遍看法,总觉得活着比死了好,很多人不愿意接受,不敢接受安乐死。就身体健康 的人群而言,他们是估计不到要求安乐死的人们群的承受能力,对于他们而言,更是很难预 测得到的这种濒临死亡之前的痛苦。就社会氛围而言,社会对安乐死问题关注是不够的。 ⚫ 缺点:法理:公民有权选择死亡的方式 《宪法》规定公民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是有特定含义的。公民个人有权选择生存 的方式,在特定条件下也有权选择死亡的方式。“安乐死”是一种在特殊情况下,在不违背 国家、社会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所采取的一种对生命的特殊处分方式,这种处分是有严格的 条件与程序的。欧洲一些国家所实行的“安乐死”立法都是在传统道德与现代法律之间所作 的选择。因此,认为“安乐死”有悖宪法这种言论,是缺乏基本的构成要件的。 伦理:“安乐死”有悖生存权利 从伦理方面讲,公民在遭遇非常的不可逆的身体疾病痛苦,自愿要求结束自己生命的条件下 实施“安乐死”,本身也是合乎道德的。 但是,“安乐死”没有被确认事出有因。首先,在现有的法律条件下,“安乐死”可能引致“故 意杀人”。患者自杀不会影响别人,但是,如果他本人想结束生命,医护人员及家属协助满 足其请求,在《刑法》中是“帮助自杀”行为,涉嫌故意杀人罪。其二,“安乐死”如果以 法律形式确认下来,可能会被一些人利用,用以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另外,在人类对疾病 的认识还十分有限的情况下,未经法律许可而结束他人生命,有悖于生存权利的道德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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