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下载:湖南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课程教学资源(PPT课件)第六编 社会保障法 第二十六讲 社会保障法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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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涵义: (1)责任主体为国家和社会 (2)权利主体为社会弱者。 (3)保障方式为国民收入分配 (4)目的是维护社会的安全线。 (5)依据是专门法律、法规。(1) 责任主体为国家和社会。 (2) 权利主体为社会弱者。 (3) 保障方式为国民收入分配。 (4) 目的是维护社会的安全线。 (5) 依据是专门法律、法规。 基本涵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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