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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产品的交(提)货期限 (规定送货或代运的产品的交货日期,以甲方发运产品时承运部门签发的戳记 日期为准,当事人另有约定者,从约定;合同规定甲方自提产品的交货日期,以乙 方按合同规定通知的提货日期为准。乙方的提货通知中,应给予甲方必要的途中时 间,实际交货或提货日期早于或迟于合同规定的日期,应视为提前或逾期交货或提 货。) 第六条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 产品的价格,按下列第_项执行: (1)按国家定价执行; (2)应由国家定价而尚无定价的产品,按物价主管部门的批准价执行 3)不属于国家定价的产品,或因对产品有特殊技术要求需要提高或降低价 格的,按甲乙双方的商定价执行 (执行国家定价的,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或提货期内,遇国家调整价格时,按交 货时的价格执行。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新第五条 产品的交(提)货期限 。 (规定送货或代运的产品的交货日期,以甲方发运产品时承运部门签发的戳记 日期为准,当事人另有约定者,从约定;合同规定甲方自提产品的交货日期,以乙 方按合同规定通知的提货日期为准。乙方的提货通知中,应给予甲方必要的途中时 间,实际交货或提货日期早于或迟于合同规定的日期,应视为提前或逾期交货或提 货。) 第六条 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 1.产品的价格,按下列第 项执行: (1)按国家定价执行; (2)应由国家定价而尚无定价的产品,按物价主管部门的批准价执行; (3)不属于国家定价的产品,或因对产品有特殊技术要求需要提高或降低价 格的,按甲乙双方的商定价执行。 (执行国家定价的,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或提货期内,遇国家调整价格时,按交 货时的价格执行。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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