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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应当妥善保管患者住院病历资料以及由医疗机构保管的患者门(急) 诊病历资料。 患者或者其近亲属需要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病历管 理的有关规定提供,并开列清单和加盖证明印章。 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要求封存病历资料或者现场实物的,医患双方当事人应当 共同实施封存。封存病历资料或者现场实物的,医疗机构应当开列封存清单,由 医患双方当事人盖章或者签名后,各执一份。 第十八条(尸体处理) 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将尸体移放太平间,并按照有 关规定处理,患者家属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九条(相关事项的告知) 发生医患纠纷的,医疗机构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解答患者或者其近亲属的疑问, 并告知下列事项: (一)人民调解等医患纠纷处理的途径: (二)有关病历资料、现场实物封存和启封的规定; (三)有关病历资料复印或者复制的规定。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医疗机构应 当告知尸检的规定和程序。 第二十条(报告) 发生重大医患纠纷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卫生计生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行为禁止) 医患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法维护医疗机构的医疗秩序。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医疗机构焚烧纸钱、摆设灵堂、摆放花圈、私拉横幅、违规停尸、 聚众滋事、围堵大门或者重要出入口影响人员正常进出; (二)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 (三)冲击或者占据医疗机构办公、诊疗场所:医疗机构应当妥善保管患者住院病历资料以及由医疗机构保管的患者门(急) 诊病历资料。 患者或者其近亲属需要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病历管 理的有关规定提供,并开列清单和加盖证明印章。 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要求封存病历资料或者现场实物的,医患双方当事人应当 共同实施封存。封存病历资料或者现场实物的,医疗机构应当开列封存清单,由 医患双方当事人盖章或者签名后,各执一份。 第十八条(尸体处理) 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将尸体移放太平间,并按照有 关规定处理,患者家属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九条(相关事项的告知) 发生医患纠纷的,医疗机构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解答患者或者其近亲属的疑问, 并告知下列事项: (一)人民调解等医患纠纷处理的途径; (二)有关病历资料、现场实物封存和启封的规定; (三)有关病历资料复印或者复制的规定。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医疗机构应 当告知尸检的规定和程序。 第二十条(报告) 发生重大医患纠纷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卫生计生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行为禁止) 医患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法维护医疗机构的医疗秩序。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医疗机构焚烧纸钱、摆设灵堂、摆放花圈、私拉横幅、违规停尸、 聚众滋事、围堵大门或者重要出入口影响人员正常进出; (二)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 (三)冲击或者占据医疗机构办公、诊疗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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