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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信息政策与法规 第一节信息政策及其体系 ●政策 政策是政府或社会集团在一定时期用来调动或约束社会力量以达到制订者预期目标的方针策略和行动规则 社会或组织的发展起到宏观指导和规范的作用。 ●信息政策 从广义上来说,信息政策是指用以调节信息搜集、加工、存储、处理及传播等信息活动的指导原则、法令、指 南、规则、条例、手续等所构成的相关的政策群体,它涉及信息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等各个环节以及整 个信息产业的相关问题 从狭义上来说,信息政策是以科技情报政策、大众传播政策以及电信政策为基础的政策集合。 从信息政策作用的范围来看,信息政策可以分为国家信息政策、地区信息政策、组织信息政策、国际信息政策 等 ●因家信息政策 国家信息政策是由国家政府制定的,用于从宏观上指导和规划全国范围内的信息工作及信息产业的相关问题 ●地区信息政策 地区信息政策是在国家信息政策的指导下从地区现状的角度出发,对本地区的信息工作、信息市场进行引导和 规范而制定的一系列原则、指南、规定、条例等。 ●信息政策的层次 信息政策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是信息通讯层的信息政策。第二层是信息平台层的信息政策。第三层是信息应 用层的信息政策 ●信息政策的研究和制定 信息政策研究和信息政策制定的过程中同时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一是信息技术因素。二是信息市场因素 是信息管理因素。四是人力资源因素。五是法律法规因素。 第二节信息法 法律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和。 ●社会关系 所谓社会关系,是指人们在社会生产和社会活动中结成的关系 ●信息法律的评估主体、信息法律关系的客体及内容 信息法律的评估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国家三大类,是指信息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享有者和义务承担者,其资 格和条件是由法律加以规定的,同时还受到人们认识水平以及经济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的制约:信息法律关 客体即信息,是信息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的对象,但只有能够满足信息主体的利益或需求,同时又 到国家法律确认和保护的信息,才是信息法律关系的客体,而那些虽能满足信息主体的利益或需求,但却为国家法 律所禁止或不予保护的黄色信息等则不属于信息法律客体的范围;信息法律关系的内容则是信息法律关系的主体之 间相对于其客体的权利与义务,它们两者之间相互依存,是信息的核心,信息法律主体的权利是指其依法为或不为 定的行为,以及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而信息法律的义务则是指其依法必须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 必要性。 ●成文法以内的信息法渊源 成文法以内的信息法渊源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宪法。第二,法律。第三,行政法规。第四,地方性法规 第五,有关国家机关对信息立法的法定解释。第六,国际条约。另外,香港、澳门回归祖国后,特别行政区制定的 规范性法律文件,其法律地位和效力既不同于我国内地的地方性法规,也不冋于经济特区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将成为一种新的法律渊源。 ●国际条约和惯例原本是国际法的表现形式,但只要是我国加入或承认并生效的国际条约及惯例,就对国内具 有法律约束力,其中大量关于信息领域的规范性文本,虽不属于我国国内法体系,但也是我国信息法的一个重要法 律渊源 ●成文法以外的信息法渊源 成文法以外的信息法渊源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习惯法。第二,判例。第三,法理1 第九章 信息政策与法规 第一节 信息政策及其体系 ●政策 政策是政府或社会集团在一定时期用来调动或约束社会力量以达到制订者预期目标的方针策略和行动规则,对 社会或组织的发展起到宏观指导和规范的作用。 ●信息政策 从广义上来说,信息政策是指用以调节信息搜集、加工、存储、处理及传播等信息活动的指导原则、法令、指 南、规则、条例、手续等所构成的相关的政策群体,它涉及信息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等各个环节以及整 个信息产业的相关问题。 从狭义上来说,信息政策是以科技情报政策、大众传播政策以及电信政策为基础的政策集合。 从信息政策作用的范围来看,信息政策可以分为国家信息政策、地区信息政策、组织信息政策、国际信息政策 等。 ●国家信息政策 国家信息政策是由国家政府制定的,用于从宏观上指导和规划全国范围内的信息工作及信息产业的相关问题。 ●地区信息政策 地区信息政策是在国家信息政策的指导下从地区现状的角度出发,对本地区的信息工作、信息市场进行引导和 规范而制定的一系列原则、指南、规定、条例等。 ●信息政策的层次 信息政策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是信息通讯层的信息政策。第二层是信息平台层的信息政策。第三层是信息应 用层的信息政策。 ●信息政策的研究和制定 信息政策研究和信息政策制定的过程中同时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一是信息技术因素。二是信息市场因素。三 是信息管理因素。四是人力资源因素。五是法律法规因素。 第二节 信息法 ●法律 法律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和。 ●社会关系 所谓社会关系,是指人们在社会生产和社会活动中结成的关系。 ●信息法律的评估主体、信息法律关系的客体及内容 信息法律的评估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国家三大类,是指信息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享有者和义务承担者,其资 格和条件是由法律加以规定的,同时还受到人们认识水平以及经济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的制约;信息法律关系的 客体即信息,是信息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的对象,但只有能够满足信息主体的利益或需求,同时又能得 到国家法律确认和保护的信息,才是信息法律关系的客体,而那些虽能满足信息主体的利益或需求,但却为国家法 律所禁止或不予保护的黄色信息等则不属于信息法律客体的范围;信息法律关系的内容则是信息法律关系的主体之 间相对于其客体的权利与义务,它们两者之间相互依存,是信息的核心,信息法律主体的权利是指其依法为或不为 一定的行为,以及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而信息法律的义务则是指其依法必须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 必要性。 ●成文法以内的信息法渊源 成文法以内的信息法渊源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宪法。第二,法律。第三,行政法规。第四,地方性法规。 第五,有关国家机关对信息立法的法定解释。第六,国际条约。另外,香港、澳门回归祖国后,特别行政区制定的 规范性法律文件,其法律地位和效力既不同于我国内地的地方性法规,也不同于经济特区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将成为一种新的法律渊源。 ●国际条约和惯例原本是国际法的表现形式,但只要是我国加入或承认并生效的国际条约及惯例,就对国内具 有法律约束力,其中大量关于信息领域的规范性文本,虽不属于我国国内法体系,但也是我国信息法的一个重要法 律渊源。 ●成文法以外的信息法渊源 成文法以外的信息法渊源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习惯法。第二,判例。第三,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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