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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状 原告:潘某,女,196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X市人,住XX市文明中路。 蔚告:俅某,男,199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X市人,住X市文明中路 回首頁 原告:付某,女,199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XX市人,住XX市文明中路 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赔偿三原告丧掉费519850元,死亡赔偿金14518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70562元,共计 320940.50元。 事实和理由: 1994年5月的一天,在海南省海口市海甸沿江二路省工商银行工地里,被告与付某因结算工资的事发 生争吵,对付某怀恨在心,便手持电棒和匕首乘付某不备从背后袭击他。被告先用电棒击打付某,并且 不顾在场众人的阻拦,用首连續捅了付某几刀,付某被人送到医院抢救,终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被告畏罪潜逃,于2004年9月27日被告警方抓获。被告故意杀害付某的犯罪行为,不但要承担刑事责任 还要承担民事责任。三原告系付某的近亲属,棖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之规定,有权要 求被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1、丧葬费(按照海南省2003年职工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10397元/年÷12月×6月 =5198.50元。 2、死亡赔偿金〔按照海南省2003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以〓十年计算):7259元/年 20年=145180元 3、被抚养人生活费(按照海南省2003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至十八周岁):付代亮 生活费:5502元/年×14年=77028元;付冬梅生活费:5502元/年×17年=93534元(77028元 +93534元=170562元)。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三项合计:519850元+145180元+ 170562元=32094050元。 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相应的民事赔责任,以维妒三厉的 此致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潘某 付某刑事附带民事诉状 原告:潘某,女,196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XX市人,住XX市文明中路。 原告:付某,男,199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XX市人,住XX市文明中路。 原告:付某,女,199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XX市人,住XX市文明中路。 被告:高某,男,35岁,现押于XX市看守所。 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赔偿三原告丧葬费5198.50元,死亡赔偿金14518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70562元,共计 320940.50元。 事实和理由: 1994年5月的一天,在海南省海口市海甸沿江二路省工商银行工地里,被告与付某因结算工资的事发 生争吵,对付某怀恨在心,便手持电棒和匕首乘付某不备从背后袭击他。被告先用电棒击打付某,并且 不顾在场众人的阻拦,用匕首连续捅了付某几刀,付某被人送到医院抢救,终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被告畏罪潜逃,于2004年9月27日被告警方抓获。被告故意杀害付某的犯罪行为,不但要承担刑事责任, 还要承担民事责任。三原告系付某的近亲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之规定,有权要 求被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1、丧葬费(按照海南省2003年职工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10397元/年÷12月×6月 =5198.50元。 2、死亡赔偿金(按照海南省2003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以二十年计算):7259元/年 ×20年=145180元。 3、被抚养人生活费(按照海南省2003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至十八周岁):付代亮 生活费:5502元/年×14年=77028元; 付冬梅生活费:5502元/年×17年=93534元(77028元 +93534元=170562元)。 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三项合计: 5198.50元+145180元+ 170562元=320940.50元。 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以维护三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 潘 某 付 某 付 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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