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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9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 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明确将 五类案件排除在简易程序适用范围之外 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2.发回重审的案件; 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 的案件; 4.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 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 债程序的案件; 5.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的案件。 、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 三、我国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扩大2003年9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 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明确将 五类案件排除在简易程序适用范围之外。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2.发回重审的案件; 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 的案件; 4.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 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 债程序的案件; 5.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的案件。 二、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 三、我国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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