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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事项,也应当在附注中作相应披露。 第八条中期财务报告中的附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信息: (一)中期财务报表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与上年度财务报表相一致 的声明。 会计政策发生变更的,应当说明会计政策变更的性质、内容、原 因及其影响数;无法进行追溯调整的,应当说明原因。 (二)会计估计变更的内容、原因及其影响数;影响数不能确定 的,应当说明原因 (三)前期差错的性质及其更正金额;无法进行追溯重述的,应 当说明原因 (四)企业经营的季节性或者周期性特征。 (五)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方发生变化的情况;关联方之间发生 交易的,应当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和交易要素。 (六)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发生变化的情况。 (七)对性质特别或者金额异常的财务报表项目的说明 (八)证券发行、回购和偿还情况。 (九)向所有者分配利润的情况,包括在中期内实施的利润分配 和已提出或者已批准但尚未实施的利润分配情况 (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规定应当披 露分部报告信息的,应当披露主要报告形式的分部收入与分部利润 (亏损) (十一)中期资产负债表日至中期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3 或者事项,也应当在附注中作相应披露。 第八条 中期财务报告中的附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信息: (一)中期财务报表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与上年度财务报表相一致 的声明。 会计政策发生变更的,应当说明会计政策变更的性质、内容、原 因及其影响数;无法进行追溯调整的,应当说明原因。 (二)会计估计变更的内容、原因及其影响数;影响数不能确定 的,应当说明原因。 (三)前期差错的性质及其更正金额;无法进行追溯重述的,应 当说明原因。 (四)企业经营的季节性或者周期性特征。 (五)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方发生变化的情况;关联方之间发生 交易的,应当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和交易要素。 (六)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发生变化的情况。 (七)对性质特别或者金额异常的财务报表项目的说明。 (八)证券发行、回购和偿还情况。 (九)向所有者分配利润的情况,包括在中期内实施的利润分配 和已提出或者已批准但尚未实施的利润分配情况。 (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5 号——分部报告》规定应当披 露分部报告信息的,应当披露主要报告形式的分部收入与分部利润 (亏损)。 (十一)中期资产负债表日至中期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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