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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合理的; (3)货物的质量应与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货物样品或样式相同 (4)货物应按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入容器或包装,如无此种通用方式 则应按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进容器或包装。 以上四项义务是在双方当事人没有其他约定的情况下,由公约加之于卖方身 上的义务。它们反映了买方在正常交易中对所购买的货物所抱有的合理期望。因 此,只要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作出与此相反的规定,公约的上述规定就适用 于他们之间的合同。 (四)检验货物的时间和地点 为了鉴定卖方所交的货物是否与合同相符,各国法律一般都承认买方有权对 货物进行检验,如果经检验发现货物与合同不符,买方有权向卖方要求赔偿损失, 甚至可以要求退换。《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检验货物的时间和地点 作了明确的规定,现简要介绍如下: 1.检验货物的时间 公约第38条第1款规定:“买方必须在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货 物或由他人检验货物。” 2.检验货物的地点 公约第38条第2款对检验的地点作出了规定:“如果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 输,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进行。”这一规定反映了国际贸易的通常做 公约第38条第3款还进一步规定,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改运或买方再发运 货物,没有合理机会进行检验,而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这种改运或再发运 的可能性,则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新目的地后进行。这项规定的目的旨在当货 物需要转运时,允许把检验的地点延展到新的目的地。 3.通知货物不符合同的时间 公约第39条作了以下两项规定 (1)买方对货物不符合同,必须在发现或理应发现此种情况后的一段合理 的时间内通知卖方,说明不符合同情形的性质,否则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 权利。 (2)在任何情况下,如果买方不在实际收到货物之日起两年内将货物不符 合同的情况通知卖方,他就丧失了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除非这一时限与合 同规定的保证期限不符。 (五)卖方对货物的权利担保 权利担保是指卖方应保证对其所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没有侵犯任何 第三人的权利,并且任何第三人都不会就该项货物向买方主张任何权利。在货物 买卖中,卖方的最重要义务就是保证他确实享有出售货物的所有权,或者卖方受 货主的委托,作为代理人或受托人享有处分货物的权利。具体来说,卖方的权利 担保义务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1)卖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 的权利;(②2)卖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买方透露的担保物权, 如抵押权、留置权等;(3)卖方应保证他所出售的货物没有侵犯他人的权利,包 括商标权、专利权等。按照各国的法律,上述权利担保义务是卖方的一项法定义 务,即使在买卖合同中对此没有作出规定,卖方依法仍应承担此项义务。现根据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卖方的这一义务说明如下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主要有以下两项是不合理的; (3)货物的质量应与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货物样品或样式相同; (4)货物应按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入容器或包装,如无此种通用方式, 则应按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进容器或包装。 以上四项义务是在双方当事人没有其他约定的情况下,由公约加之于卖方身 上的义务。它们反映了买方在正常交易中对所购买的货物所抱有的合理期望。因 此,只要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作出与此相反的规定,公约的上述规定就适用 于他们之间的合同。 (四)检验货物的时间和地点 为了鉴定卖方所交的货物是否与合同相符,各国法律一般都承认买方有权对 货物进行检验,如果经检验发现货物与合同不符,买方有权向卖方要求赔偿损失, 甚至可以要求退换。《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检验货物的时间和地点 作了明确的规定,现简要介绍如下: 1.检验货物的时间 公约第38条第1款规定:“买方必须在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货 物或由他人检验货物。” 2. 检验货物的地点 公约第 38 条第 2 款对检验的地点作出了规定:“如果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 输,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进行。”这一规定反映了国际贸易的通常做 法。 公约第 38 条第 3 款还进一步规定,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改运或买方再发运 货物,没有合理机会进行检验,而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这种改运或再发运 的可能性,则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新目的地后进行。这项规定的目的旨在当货 物需要转运时,允许把检验的地点延展到新的目的地。 3.通知货物不符合同的时间 公约第 39 条作了以下两项规定: (1)买方对货物不符合同,必须在发现或理应发现此种情况后的一段合理 的时间内通知卖方,说明不符合同情形的性质,否则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 权利。 (2)在任何情况下,如果买方不在实际收到货物之日起两年内将货物不符 合同的情况通知卖方,他就丧失了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除非这一时限与合 同规定的保证期限不符。 (五)卖方对货物的权利担保 权利担保是指卖方应保证对其所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没有侵犯任何 第三人的权利,并且任何第三人都不会就该项货物向买方主张任何权利。在货物 买卖中,卖方的最重要义务就是保证他确实享有出售货物的所有权,或者卖方受 货主的委托,作为代理人或受托人享有处分货物的权利。具体来说,卖方的权利 担保义务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1)卖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 的权利;(2)卖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买方透露的担保物权, 如抵押权、留置权等;(3)卖方应保证他所出售的货物没有侵犯他人的权利,包 括商标权、专利权等。按照各国的法律,上述权利担保义务是卖方的一项法定义 务,即使在买卖合同中对此没有作出规定,卖方依法仍应承担此项义务。现根据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卖方的这一义务说明如下: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主要有以下两项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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