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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存货方应当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如未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或提供的资 料不齐全、不及时,所造成的验收差错及贻误索赔期或者发生货物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合同 规定时,保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2.保管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包装外观、货物品种、数量和质量,对入库货物进行验收,如果 发现入库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应及时通知存货方。保管方未按规定的项目、方法和期限验收, 或验收不准确而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由保管方负责 3.验收期限为 天(国内货物不超过10天,国外到货不超过30天)超过验收期限所造成 的损失由保管方负责。货物验收期限,是指货物和验收资料全部送达保管方之日起,至验收报告 送出之日止。日期均以运输或邮电部门的戳记或直接送达的签收日期为准。 第六条入库和出库的手续:按照有关入库、出库的规定办理(如无规定,按双方协议办理)。 入库和出库时,双方代表或经办人都应在场,检验后的记录要由双方代表或经办人签字。该记录 视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当事人双方各保存一份。 第七条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按照有关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的规定办理(如无规定,按双方 协议办理) 第八条费用负担、结算办法:1.存货方应当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如未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或提供的资 料不齐全、不及时,所造成的验收差错及贻误索赔期或者发生货物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合同 规定时,保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2.保管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包装外观、货物品种、数量和质量,对入库货物进行验收,如果 发现入库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应及时通知存货方。保管方未按规定的项目、方法和期限验收, 或验收不准确而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由保管方负责。 3.验收期限为 天(国内货物不超过10天,国外到货不超过30天)超过验收期限所造成 的损失由保管方负责。货物验收期限,是指货物和验收资料全部送达保管方之日起,至验收报告 送出之日止。日期均以运输或邮电部门的戳记或直接送达的签收日期为准。 第六条 入库和出库的手续:按照有关入库、出库的规定办理(如无规定,按双方协议办理)。 入库和出库时,双方代表或经办人都应在场,检验后的记录要由双方代表或经办人签字。该记录 视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当事人双方各保存一份。 第七条 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按照有关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的规定办理(如无规定,按双方 协议办理)。 第八条 费用负担、结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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