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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仍保留其原有身份 第七十六条海外领地在共和国中内保留其原有体制 海外领地在本宪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规定之期间内,经其议会讨论并明白表示其意愿者,得成为共和 国之海外省,或结合其它领地或个别加入国协为会员国 第十二章国协 第七十七条依本宪法所组成之国协,其会员国享有自治权;会员国本自由民主原则,管理其行政,并 国协之内仅有一种公民资格。 所有公民,不论籍贯、种族及宗教,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其应尽义务亦属一致。 第七十八条国协之权跟包括外交政策、国防、货币、共同之经济暨财政政策,以及有关战略资源之政 除另有特别协议外,国协权限尚包括司法监督、高等教育、对外交通暨国协内部共同交通及电讯之整体 规划 国协得以特别协议增设其它共同权限,或将国协权限转移某一会员囯行使。 第七十九条会员国依据第七十六条规定行使其选择权加入国协后,即可享有第七十七条所定各项权利 在适用本章所需各项措施实施前,有关共同权限之事项,由共和国处理之。 第八十条共和国总统担任国协主席,并代表国协。 国协设行政院、参议院及仲裁法院三机构。 第八十一条国协会员依本宪法第六条规定,参加总统选举 共和国总统以国协主席之资格,代表国协各会员国 第八十二条国协行政院由国协主席主持。行政院由共和国总理,国协会员国各政府首长及主管国协共 同事务之部长组成之 国协行政院应谋国协各会员国在政府间及行政上之合作 国协行政院之组织及运作,以组织法定之。 第八十三条国协参议院由共和国国会及其它国协会员国立法议会中选出之代表组成之。各会员国之代 表人数,视该国人口及其在国协内所负责而定 国协参议院会期,每年会两次。由国协主席召集并宣告闭会,每届会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国协参议院基于国协主席之请求,就有关共同财经政策法案在共和国国会或其它国协会员国议会表决前 进行国协参议院审议 国协参议院有权审议本宪法第三十五条及第五十三条所举涉及国协之行为、条约或国际协议 国协参议院在国协各会员国议会授权范围内,采取执行决定。此等决定,以相当于法律之形式公布。其 效力及于各有关会员国所属领土。 国协参议院之组织及运作规程,以组织法定之。 第八十四条国协仲裁法院裁决国协会员国间之争议 该院组织及权限以组织法另定之。 第八十五条本章所列有关国协共同机构之运作条款,得例外由共和国国会及国协参议院所通过内容相 同之法案修订之,修订案无须依照第八十九条之修宪程序 (一九六O年六月四日第六O五二五号宪政法增订本章之规定亦得依据国协全体会员国间所签订之协议修 改之;新条款之实施办法则依照会员国各该国之宪法规定。前,仍保留其原有身份。 第七十六条 海外领地在共和国中内保留其原有体制。 海外领地在本宪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规定之期间内,经其议会讨论并明白表示其意愿者,得成为共和 国之海外省,或结合其它领地或个别加入国协为会员国。 第十二章 国协 第七十七条 依本宪法所组成之国协,其会员国享有自治权;会员国本自由民主原则,管理其行政,并 处理其事务。 国协之内仅有一种公民资格。 所有公民,不论籍贯、种族及宗教,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其应尽义务亦属一致。 第七十八条 国协之权限包括外交政策、国防、货币、共同之经济暨财政政策,以及有关战略资源之政 策。 除另有特别协议外,国协权限尚包括司法监督、高等教育、对外交通暨国协内部共同交通及电讯之整体 规划。 国协得以特别协议增设其它共同权限,或将国协权限转移某一会员国行使。 第七十九条 会员国依据第七十六条规定行使其选择权加入国协后,即可享有第七十七条所定各项权利 。 在适用本章所需各项措施实施前,有关共同权限之事项,由共和国处理之。 第八十条 共和国总统担任国协主席,并代表国协。 国协设行政院、参议院及仲裁法院三机构。 第八十一条 国协会员依本宪法第六条规定,参加总统选举。 共和国总统以国协主席之资格,代表国协各会员国。 第八十二条 国协行政院由国协主席主持。行政院由共和国总理,国协会员国各政府首长及主管国协共 同事务之部长组成之。 国协行政院应谋国协各会员国在政府间及行政上之合作。 国协行政院之组织及运作,以组织法定之。 第八十三条 国协参议院由共和国国会及其它国协会员国立法议会中选出之代表组成之。各会员国之代 表人数,视该国人口及其在国协内所负责而定。 国协参议院会期,每年会两次。由国协主席召集并宣告闭会,每届会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国协参议院基于国协主席之请求,就有关共同财经政策法案在共和国国会或其它国协会员国议会表决前 ,进行国协参议院审议。 国协参议院有权审议本宪法第三十五条及第五十三条所举涉及国协之行为、条约或国际协议。 国协参议院在国协各会员国议会授权范围内,采取执行决定。此等决定,以相当于法律之形式公布。其 效力及于各有关会员国所属领土。 国协参议院之组织及运作规程,以组织法定之。 第八十四条 国协仲裁法院裁决国协会员国间之争议。 该院组织及权限以组织法另定之。 第八十五条 本章所列有关国协共同机构之运作条款,得例外由共和国国会及国协参议院所通过内容相 同之法案修订之,修订案无须依照第八十九条之修宪程序。 (一九六O年六月四日第六O五二五号宪政法增订)本章之规定亦得依据国协全体会员国间所签订之协议修 改之;新条款之实施办法则依照会员国各该国之宪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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