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纷中,当事人双方均未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也无不可抗力存在),法院却以 合同不宜履行为由判决解除合同:还有的法院对合同无效的法定要件任意作扩大 解释,造成本应有效的合同被判为无效。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形,是因为在一些 人的意识中,只有当事人才受合同的约束:政府或法院是代表法律来保护合同的, 不但不受合同约束,还有权变更、解除和终止合同,合同的效力不及于他们。因 此,只有让有效合同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其对当事人的约束力和对外的对抗 力,才能从根本上得以牢固确立,合同所应有的尊严才能够从根本上得以维护。 合同法第8条的规定,在对合同效力的表述上,体现了维护合同尊严的精神, 在内容上弥补了经济合同法和民法通则各自的不足,对树立有效合同的权威,增 强合同效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无疑具有积极意义。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它 所确立的合同效力属性的层次仍然较低,对合同效力的对抗性规定得仍不够明 确,未能百尺竿头,更进一步。 四、有效合同的条件 有效合同的条件,也可称之为“合同的生效要件”,是指法律规定的,能够 使己经成立的合同发生完全法律效力的条件。合同的生效要件和成立要件是不同 的,具备了成立要件,合同将宜告成立,但己经成立的合同必须符合一定的生效 要件,才能产生法律拘束力。合同生效要件是判断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标准 我国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行为人具有相 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口意思表示真实;白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这一 规定概括了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合同法在此基础上又作了进一步详细的规定。 在契约经济学的意义上,有效合同的条件应解说为“完备合同”的条件。在 完备合同的理想状态下,每一个当事人都是理性的,每一种偶然性都预想到了, 每一种风险都在当事人中分配好了,所有有关的信息都交换过了。只有满足了这 些条件,一个合同才可以称之为完备合同,其履行才能实现合同法的社会正义和 效率目的。 完备合同条件(即理想的交易条件)如下: 1、需满足个人理性的三个假设条件 (1)决策者(合同当事人)有稳定的偏好,即有能力评价效用并合同地进 行盗用排序。有些主体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不具备完整的理性选择和排序 能力。因此,其行为能否实现最大化受到怀疑,他们订立的合同在法律上就不能纠纷中,当事人双方均未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也无不可抗力存在),法院却以 合同不宜履行为由判决解除合同;还有的法院对合同无效的法定要件任意作扩大 解释,造成本应有效的合同被判为无效。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形,是因为在一些 人的意识中,只有当事人才受合同的约束;政府或法院是代表法律来保护合同的, 不但不受合同约束,还有权变更、解除和终止合同,合同的效力不及于他们。因 此,只有让有效合同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其对当事人的约束力和对外的对抗 力,才能从根本上得以牢固确立,合同所应有的尊严才能够从根本上得以维护。 合同法第 8 条的规定,在对合同效力的表述上,体现了维护合同尊严的精神, 在内容上弥补了经济合同法和民法通则各自的不足,对树立有效合同的权威,增 强合同效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无疑具有积极意义。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它 所确立的合同效力属性的层次仍然较低,对合同效力的对抗性规定得仍不够明 确,未能百尺竿头,更进一步。 四、有效合同的条件 有效合同的条件,也可称之为“合同的生效要件”,是指法律规定的,能够 使已经成立的合同发生完全法律效力的条件。合同的生效要件和成立要件是不同 的,具备了成立要件,合同将宣告成立,但已经成立的合同必须符合一定的生效 要件,才能产生法律拘束力。合同生效要件是判断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标准。 我国民法通则第 55 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㈠行为人具有相 应的民事行为能力;㈡意思表示真实;㈢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这一 规定概括了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合同法在此基础上又作了进一步详细的规定。 在契约经济学的意义上,有效合同的条件应解说为“完备合同”的条件。在 完备合同的理想状态下,每一个当事人都是理性的,每一种偶然性都预想到了, 每一种风险都在当事人中分配好了,所有有关的信息都交换过了。只有满足了这 些条件,一个合同才可以称之为完备合同,其履行才能实现合同法的社会正义和 效率目的。 完备合同条件(即理想的交易条件)如下: 1、需满足个人理性的三个假设条件 (1)决策者(合同当事人)有稳定的偏好,即有能力评价效用并合同地进 行盗用排序。有些主体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不具备完整的理性选择和排序 能力。因此,其行为能否实现最大化受到怀疑,他们订立的合同在法律上就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