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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论述(共20分) 27.(1)合理、适当的提示原则。所谓合理、适当的提示,是指格式条款使用者应以合理、适 当的方式将全部条款提请对方注意,以便对方能了解其内容。我国《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 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 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2)条款内容合理的原则。条款内容合理的原则是对格式条款进行衡量的一个弹性条款, 是指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等。我国《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 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第125 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 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3)严格解释原则。严格解释原则,又称为不利解释原则,是指如果某项条款存在两种或 两种以上的解释时,法院将作出对格式合同的提供者最不利的解释。我国《合同法》第41条规 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 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4)免责条款无效原则。所谓免责条款无效原则,是指在格式合同中的某些免除制定合同 一方责任的条款,对双方不发生法律约束力。我国《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 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5)个别协商优先原则。基于意思自治原则,许多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判例都承认,在格式 条款的使用中,个别协商的条款优先于格式条款。《合同法》第41条也规定了这一原则:“格式 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582五、论述{共 20 分} 27. (1)合理、适当的提示原则。所谓合理、适当的提示,是指格式条款使用者应以合理、适 当的方式将全部条款提请对方注意,以便对方能了解其内容。我国《合同法》第 39 条第 款规 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 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2) 条款内容合理的原则。条款内容合理的原则是对格式条款进行衡量的一个弹性条款, 是指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等。我国《合同法》第 39 条第 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 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第 125 条规定 z"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 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3) 严格解释原则。严格解释原则,又称为不利解释原则,是指如果某项条款存在两种或 两种以上的解释时,法院将作出对格式合同的提供者最不利的解释。我国《合同法》第 41 条规 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 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4) 免责条款无效原则。所谓免责条款元效原则,是指在格式合同中的某些免除制定合同 一方责任的条款,对双方不发生法律约束力。我国《合同法》第 53 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 条款元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5) 个别协商优先原则。基于意思自治原则,许多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判例都承认,在格式 条款的使用中,个别协商的条款优先于格式条款。《合同法》第 41 条也规定了这一原则:"格式 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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