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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家畜家禽防疫条例 (一九八五年二月十四日国务院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消灭家畜家禽(统称畜禽)传染病(包括寄生 虫病,下同),保护畜牧业生产和人民身体健康,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家畜,为猪、牛、羊、马、驴、骡、骆驼、 鹿、兔、犬。本条例所称家禽,为鸡、鸭、鹅。本条例所称畜禽产品, 为未经加工熟制的肉、油、脂、脏器、皮张、血液、毛、骨、蹄、角、 清液、种蛋 第三条进出口畜禽、畜禽产品的检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农牧渔业部主管全国的畜禽防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 级家牧部门主管本地区的畜禽防疫工作。畜禽、畜禽产品生产经营单 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本系统的畜禽防疫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家畜家禽防疫条例 (一九八五年二月十四日国务院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消灭家畜家禽(统称畜禽)传染病(包括寄生 虫病,下同),保护畜牧业生产和人民身体健康,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家畜,为猪、牛、羊、马、驴、骡、骆驼、 鹿、兔、犬。本条例所称家禽,为鸡、鸭、鹅。本条例所称畜禽产品, 为未经加工熟制的肉、油、脂、脏器、皮张、血液、毛、骨、蹄、角、 清液、种蛋。 第三条 进出口畜禽、畜禽产品的检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农牧渔业部主管全国的畜禽防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 级家牧部门主管本地区的畜禽防疫工作。畜禽、畜禽产品生产经营单 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本系统的畜禽防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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