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背书人在汇 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七十条、第七十 一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 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 可以行使汇票权利。 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 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三日内承兑或者拒绝 承兑 付款人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回单上应当 记明汇票提示承兑日期并签章。 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见票后定期 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 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以前条第一款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期, 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保证”的字样: (二)保证人名称和住所: (三)被保证人的名称: (四)保证日期: (五)保证人签章。 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 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 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持票人应当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 (一)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二)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 提示付款 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 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背书人在汇 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七十条、第七十 一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 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 可以行使汇票权利。 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 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三日内承兑或者拒绝 承兑。 付款人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回单上应当 记明汇票提示承兑日期并签章。 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见票后定期 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 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以前条第一款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期。 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保证”的字样; (二)保证人名称和住所; (三)被保证人的名称; (四)保证日期; (五)保证人签章。 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 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 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持票人应当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 (一)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二)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 提示付款。 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 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