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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文件 区内规模养猪场〔户)异地重建加大支持力度,重点加强动物防疫、环境控制等设施建设。鼓励地方结合 实际加大生猪生产扶持力度。省级财政要落实生猪生产稳定专项补贴等措施,对受影响较大的生猪调出 大县的规模养猪场(户)给予临时性生产补助,稳定能繁母猪和生猪存栏。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 生猪产业发展,不得对养猪场(户)和屠宰加工企业盲目限贷、抽贷、断贷。省级农业信贷担保公司在做好 风险防控的基础上,要把支持恢复生猪生产作为当前的重要任务,对发生过疫情及扑杀范围内的养猪场 (户),提供便利、高效的信贷担保服务。 (五)规范禁养区划定与管理。严格依法依规科学划定禁养区,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 他禁止养殖区域之外,不得超范围划定禁养区。各地区要深人开展自査,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划定 的禁养区立即进行调整。对禁养区内确需关停搬迁的规模养猪场(户),地方政府要安排用地支持异地 重建。各省(区、市)要于2019年10月底前将自査结果及调整后的禁养区划定情况报生态环境部、农业农 村部备核。 (六)保障种猪、仔猪及生猪产品有序调运。进一步细化便捷措施,保障符合条件的种猪和仔猪调 运,不得层层加码禁运限运。优化种猪跨省调运检疫程序,重点检测非洲猪瘟,对其他病种开展风险评 估,简化实验室检测,降低调运成本。将仔猪及冷鲜猪肉纳入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范围。 2020年6月30日前,对整车合法运输种猪及冷冻猪肉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 (七)持续加强非洲猪瘟防控。进一步压实政府、部门和生猪产业各环节从业者责任,不折不扣落实 疫情监测排査报告、突发疫情应急处置、生猪运输和餐厨废弃物监管等现行有效防控措施,确保疫情不 反弹,增强养殖信心。坚持疫情日报告制度,严格实施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对瞒报、迟报疫情导致疫情 扩散蔓延的,从严追责问责。落实好非洲猪瘟强制扑杀补助政策,加快补助资金发放,由现行按年度结算 调整为每半年结算发放一次。对财政困难的县市,省级财政要加大对扑杀补助的统筹支持力度,降低或 取消县市级财政承担比例。 (八)加强生猪产销监测。加大生猪生产统计调查频次,为宏观调控决策提供及时有效支撑。建立 规模养猪场(户)信息备案管理和生产月度报告制度,及时、准确掌握生猪生产形势变化。强化分析预 警,定期发布市场动态信息,引导生产,稳定预期 (九)完善市场调控机制。认真执行《缓解生猪市场价格周期性波动调控预案》,严格落实中央和地 方冻猪肉储备任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社会冷库资源参与猪肉收储。合理把握冻猪肉储备投放节奏和 力度,多渠道供应销售猪肉,确保重要节假日猪肉市场有效供应,保持猪肉价格在合理范围。及时启动社 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加快发展禽肉、牛羊肉等替 代肉品生产。统筹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更好地保障市场供应。 、加快构建现代养殖体系 -)大力发展标准化规模养殖。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对新建、改扩建的养猪场(户)简化程 序、加快审批。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支持新建、改扩建规模养猪场(户)的基础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 资继续支持规模养猪场(户)提升设施装备条件。深入开展生猪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在全国创建一批 可复制、可推广的高质量标准化示范场。调整优化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支持养猪场(户)购置自 动饲喂、环境控制、疫病防控、废弃物处理等农机装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报重要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报 7 区内规模养猪场(户)异地重建加大支持力度,重点加强动物防疫、环境控制等设施建设。鼓励地方结合 实际加大生猪生产扶持力度。省级财政要落实生猪生产稳定专项补贴等措施,对受影响较大的生猪调出 大县的规模养猪场(户)给予临时性生产补助,稳定能繁母猪和生猪存栏。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 生猪产业发展,不得对养猪场(户)和屠宰加工企业盲目限贷、抽贷、断贷。省级农业信贷担保公司在做好 风险防控的基础上,要把支持恢复生猪生产作为当前的重要任务,对发生过疫情及扑杀范围内的养猪场 (户),提供便利、高效的信贷担保服务。 (五)规范禁养区划定与管理。严格依法依规科学划定禁养区,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 他禁止养殖区域之外,不得超范围划定禁养区。各地区要深入开展自查,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划定 的禁养区立即进行调整。对禁养区内确需关停搬迁的规模养猪场(户),地方政府要安排用地支持异地 重建。各省(区、市)要于2019年10月底前将自查结果及调整后的禁养区划定情况报生态环境部、农业农 村部备核。 (六)保障种猪、仔猪及生猪产品有序调运。进一步细化便捷措施,保障符合条件的种猪和仔猪调 运,不得层层加码禁运限运。优化种猪跨省调运检疫程序,重点检测非洲猪瘟,对其他病种开展风险评 估,简化实验室检测,降低调运成本。将仔猪及冷鲜猪肉纳入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范围。 2020年6月30日前,对整车合法运输种猪及冷冻猪肉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 (七)持续加强非洲猪瘟防控。进一步压实政府、部门和生猪产业各环节从业者责任,不折不扣落实 疫情监测排查报告、突发疫情应急处置、生猪运输和餐厨废弃物监管等现行有效防控措施,确保疫情不 反弹,增强养殖信心。坚持疫情日报告制度,严格实施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对瞒报、迟报疫情导致疫情 扩散蔓延的,从严追责问责。落实好非洲猪瘟强制扑杀补助政策,加快补助资金发放,由现行按年度结算 调整为每半年结算发放一次。对财政困难的县市,省级财政要加大对扑杀补助的统筹支持力度,降低或 取消县市级财政承担比例。 (八)加强生猪产销监测。加大生猪生产统计调查频次,为宏观调控决策提供及时有效支撑。建立 规模养猪场(户)信息备案管理和生产月度报告制度,及时、准确掌握生猪生产形势变化。强化分析预 警,定期发布市场动态信息,引导生产,稳定预期。 (九)完善市场调控机制。认真执行《缓解生猪市场价格周期性波动调控预案》,严格落实中央和地 方冻猪肉储备任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社会冷库资源参与猪肉收储。合理把握冻猪肉储备投放节奏和 力度,多渠道供应销售猪肉,确保重要节假日猪肉市场有效供应,保持猪肉价格在合理范围。及时启动社 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加快发展禽肉、牛羊肉等替 代肉品生产。统筹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更好地保障市场供应。 三、加快构建现代养殖体系 (十)大力发展标准化规模养殖。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对新建、改扩建的养猪场(户)简化程 序、加快审批。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支持新建、改扩建规模养猪场(户)的基础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 资继续支持规模养猪场(户)提升设施装备条件。深入开展生猪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在全国创建一批 可复制、可推广的高质量标准化示范场。调整优化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支持养猪场(户)购置自 动饲喂、环境控制、疫病防控、废弃物处理等农机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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