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9/18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修订)一国家知识产权局 第四十五条除专利申请文件外,申请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的与专利申请有关的其他文件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视为未提交: (一)未使用规定的格式或者填写不符合规定的; (二)未按照规定提交证明材料的。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将视为未提交的审查意见通知申请人。 第四十六条申请人请求早日公布其发明专利申请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声明。国务院专利行政 部门对该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后,除予以驳回的外,应当立即将申请予以公布。 第四十七条申请人写明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及其所属类别的,应当使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布的外观 设计产品分类表。未写明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所属类别或者所写的类别不确切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予 以补充或者修改。 第四十八条自发明专利申请公布之日起至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止,任何人均可以对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 专利申请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九条发明专利申请人因有正当理由无法提交专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检索资料或者审查结果资料 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声明,并在得到有关资料后补交。 第五十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专利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专利申请自行进行审查时,应当通 知申请人。 第五十一条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以及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 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可以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 改。 申请人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当针对通知书 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自行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中文字和符号的明显错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自行修改 的,应当通知申请人。 http://www.sipo.gov.cn/zhfwpt/zlsqzn/zlfssxzsczn/201508/t20150824_1164885.html 1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