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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诉讼时效和期限 第一节民事时效概述 、民事时效的概念、种类与性质 (一)民事时效的概念 民事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地经过法定期间,即产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民 亭法律制度。 民事时效由下列三要素构成 (1)一定的事实状态的存在。 所谓的事实状态是指占有财产或不行使权利等客观情况。这是民事时效成立的前提条 件 (2)该事实状态持续达法定期间。即占有财产或不行使权利等客观情况无间断地经过 法定期间。这是民事时效成立的充分条件 (3)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即引起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化,当事人或取得权利, 丧失权利,或其权利丧失法律保护。这是民事时效的效力 (二)民事时效的种类 .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 依民事时效的前提条件和法律后果不同,民事时效可分为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 (1)取得时效,是指占有他人财产,持续达到法定期间,即可依法取得该项财产权的 法律制度。固取得时效成立前提条件的事实状态为占有他人财产,故其又称为占有时效 (2)消灭时效,是指因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经过法定期间,即依法发生权利消灭或 权利不受法律保护的法律制度。由于前苏联民事立法规定消灭时效的效力为诉权的消灭,即 仅涉及诉讼上的效力,故将其改称为诉讼时效。 2.普通时效与特殊时效 依据民事时效适用的对象或范围不同,民事时效可分为普通时效和特殊时效 (1)普通时效,是指对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均可适用的时效; (2)特殊时效,是指对于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才能适用的时效 (三)民事时效的性质 民事时效是民事法律事实 在各国立法上,尽管同一种民事时效的法律后果不完全相同,但均为民事法律关系产 生、变更或消灭的根据,故其属于民事法律事实。 2.民事时效是事件 民事时效的法律后果是因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法定期间而当然发生,与当事人的 意志无关,因而民事时效是事件而非行为。同时,时效期间又不同于一般期间,它以一定的 事实状态的存在为前提,是一定事实状态与一定时间的结合 3.民事时效具有强制性 民事时效制度是基于维护社会秩序的公益上的理由而设,故关于民事时效的规定为强 行法,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当事人不得通过约定延长或缩短时效期间:时效期间的利益,不 得预先抛弃 民事时效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一)民事时效制度的演进 民事时效制度源于罗马法。取得时效制度始于罗马法的《十二铜表法》。该法为了 补救罗马古法中财产转让形式过于烦琐所造成的缺陷,创设了取得时效制度,其第6表第3 条规定:“凡要式转移物没按规定方式转让的,受让人继续占有不动产2年、动产1年而取 得所有权。”第十一章 诉讼时效和期限 第一节 民事时效概述 一、民事时效的概念、种类与性质 (一)民事时效的概念 民事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地经过法定期间,即产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民 亭法律制度。 民事时效由下列三要素构成: (1)一定的事实状态的存在。 所谓的事实状态是指占有财产或不行使权利等客观情况。这是民事时效成立的前提条 件。 (2)该事实状态持续达法定期间。即占有财产或不行使权利等客观情况无间断地经过 法定期间。这是民事时效成立的充分条件。 (3)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即引起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化,当事人或取得权利,或 丧失权利,或其权利丧失法律保护。这是民事时效的效力。 (二)民事时效的种类 1.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 依民事时效的前提条件和法律后果不同,民事时效可分为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 (1)取得时效,是指占有他人财产,持续达到法定期间,即可依法取得该项财产权的 法律制度。固取得时效成立前提条件的事实状态为占有他人财产,故其又称为占有时效。 (2)消灭时效,是指因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经过法定期间,即依法发生权利消灭或 权利不受法律保护的法律制度。由于前苏联民事立法规定消灭时效的效力为诉权的消灭,即 仅涉及诉讼上的效力,故将其改称为诉讼时效。 2.普通时效与特殊时效 依据民事时效适用的对象或范围不同,民事时效可分为普通时效和特殊时效。 (1)普通时效,是指对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均可适用的时效; (2)特殊时效,是指对于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才能适用的时效。 (三)民事时效的性质 1.民事时效是民事法律事实 在各国立法上,尽管同一种民事时效的法律后果不完全相同,但均为民事法律关系产 生、变更或消灭的根据,故其属于民事法律事实。 2.民事时效是事件 民事时效的法律后果是因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法定期间而当然发生,与当事人的 意志无关,因而民事时效是事件而非行为。同时,时效期间又不同于一般期间,它以一定的 事实状态的存在为前提,是一定事实状态与一定时间的结合 3.民事时效具有强制性 民事时效制度是基于维护社会秩序的公益上的理由而设,故关于民事时效的规定为强 行法,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当事人不得通过约定延长或缩短时效期间;时效期间的利益,不 得预先抛弃 二、民事时效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一)民事时效制度的演进 民事时效制度源于罗马法。取得时效制度始于罗马法的《十二铜表法》。该法为了 补救罗马古法中财产转让形式过于烦琐所造成的缺陷,创设了取得时效制度,其第 6 表第 3 条规定:“凡要式转移物没按规定方式转让的,受让人继续占有不动产 2 年、动产 1 年而取 得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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