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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6) (构成要 犯罪客体 A、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管理制度 B、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 2、犯罪客观方面 A、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为。—瘦猪精、工业 酒精 ■B、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大米、牛奶、豆腐 猪肉 3、犯罪主体 般主体,单位可构成 4、犯罪主观方面—故意 ■(认定 1、罪与非罪—犯罪主观方面是否是故意 2、本罪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的界限 A、性质不同; B、犯罪形态不同 3、本罪与投毒罪的界限——犯罪目的不同,前者是牟利,后者是造成他人死亡第二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6) ▪ ㈡构成要件 ▪ 1、犯罪客体 ▪ A、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管理制度 ▪ B、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 ▪ 2、犯罪客观方面 ▪ A、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为。——瘦猪精、工业 酒精 ▪ B、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大米、牛奶、豆腐、 猪肉 ▪ 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单位可构成 ▪ 4、犯罪主观方面——故意 ▪ ㈢认定 ▪ 1、罪与非罪——犯罪主观方面是否是故意 ▪ 2、本罪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的界限 ▪ A、性质不同; B、犯罪形态不同 ▪ 3、本罪与投毒罪的界限——犯罪目的不同,前者是牟利,后者是造成他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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