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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社会保障法 是指调整国家在从事社会保障各项事业的过程中与劳动者及全体社会成员之间所形成 的物质利益关系的法律。 第四节反不正当竟争法 、不正当竞争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 序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 1、假冒、仿冒行为 假冒、仿冒行为是指假冒、仿冒其他经营者或者商品的名称、商标、质量和产地标志等 以使人混淆和误解的行为。 2、商业贿赂行为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获得交易机会或 者有利的竞争优势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 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4、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是指经营者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违法获取、披露、使用或者 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 5、不正当的低价销售行为 不正当的低价销售行为是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的行为。 6、不正当搭售行为 搭售行为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 件的行为。 7、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 有奖销售;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 过5000元。 8、诋毀、贬低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行为。 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9、串通投标、招标行为 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 竞争对手的公平竞 10、强制交易行为 强制交易行为,是指经营者滥用其经济优势或者独占地位限制市场竞争,损害竞争对手 和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4. 社会保障法 是指调整国家在从事社会保障各项事业的过程中与劳动者及全体社会成员之间所形成 的物质利益关系的法律。 第四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不正当竞争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 序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 1、假冒、仿冒行为 假冒、仿冒行为是指假冒、仿冒其他经营者或者商品的名称、商标、质量和产地标志等 以使人混淆和误解的行为。 2、商业贿赂行为。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获得交易机会或 者有利的竞争优势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 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4、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是指经营者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违法获取、披露、使用或者 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 5、不正当的低价销售行为 不正当的低价销售行为是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的行为。 6、不正当搭售行为 搭售行为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 件的行为。 7、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 有奖销售;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 过5000元。 8、诋毁、贬低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行为。 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9、串通投标、招标行为 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 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10、强制交易行为 强制交易行为,是指经营者滥用其经济优势或者独占地位限制市场竞争,损害竞争对手 和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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