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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 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 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六条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 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 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 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七条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 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 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节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所 在学校批准。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 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九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 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一条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 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 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 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 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66 第十五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 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 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六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 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 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 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七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 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 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 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所 在学校批准。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 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 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 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 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 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 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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