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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2纪念公园 纪念公园包括烈士陵园,不包括墓园。 3.1.13街旁绿地 街旁绿地包括小型沿街绿地、街道广场绿地等。 街旁绿地又名街头绿地。街旁绿地有两个含义:一是指属于公园性质的沿街绿地:二是指该绿地必须 不属于城市道路广场用地。 3.1.14带状公园 带状公园位于规划的道路红线以外。带状公园的最窄处必须保证游人的通行、绿化种植带的延续以及 小型休息设施的布置。 3.1.17社区公园 包括“居住区公园”和“小区游园”,不包括居住组团绿地等分散式的绿地。 3.1.18生产绿地 生产绿地不管是否为园林部门所属,只要是被划定为城市建设用地,为城市绿化服务,能为城市提供 苗木、草坪、花卉和种子的各类圃地或科研实验基地,均应作为生产绿地。 临时性的苗圃和花卉、苗木市场用地不属于生产绿地。 3.1.19防护绿地 防护绿地针对城市的污染源或可能的灾害发生地而设置,一般游人不宜进入。防护绿地包括:卫生隔 离绿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风林带等,不包括城市之间的绿化隔离带。 3.1.20附属绿地 根据国家现行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的规定,附属绿地不列入城市用地 分类中的“绿地”类,而从属于各类建设用地之中。包括附属在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 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和特殊用地中的绿化用地。 附属绿地不单独参与城市用地平衡,其功能服从于其所附属的城市建设用地的性质。 3.1.21居住绿地 条文中的“居住用地”包括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 用地。居住绿地属附属绿地性质,包括组团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绿地、小区道路绿地。 居住区级公园和小区游园属于社区公园,不属于居住绿地。居住区级公园参与城市建设用地平衡。 3.1.22道路绿地 道路绿地包括:道路绿带、交通岛绿地、广场绿地和停车场绿地。道路绿带指道路红线范围内的带状 绿地:交通岛绿地指可绿化的交通岛用地:广场绿地和停车场绿地指交通广场、游憩集会广场和社会停车 场库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用地。 道路绿地位于规划的道路广场用地之内,属于附属绿地性质,不单独参与城市用地平衡。 1010 3.1.12 纪念公园 纪念公园包括烈士陵园,不包括墓园。 3.1.13 街旁绿地 街旁绿地包括小型沿街绿地、街道广场绿地等。 街旁绿地又名街头绿地。街旁绿地有两个含义:一是指属于公园性质的沿街绿地;二是指该绿地必须 不属于城市道路广场用地。 3.1.14 带状公园 带状公园位于规划的道路红线以外。带状公园的最窄处必须保证游人的通行、绿化种植带的延续以及 小型休息设施的布置。 3.1.17 社区公园 包括“居住区公园”和“小区游园”,不包括居住组团绿地等分散式的绿地。 3.1.18 生产绿地 生产绿地不管是否为园林部门所属,只要是被划定为城市建设用地,为城市绿化服务,能为城市提供 苗木、草坪、花卉和种子的各类圃地或科研实验基地,均应作为生产绿地。 临时性的苗圃和花卉、苗木市场用地不属于生产绿地。 3.1.19 防护绿地 防护绿地针对城市的污染源或可能的灾害发生地而设置,一般游人不宜进入。防护绿地包括:卫生隔 离绿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风林带等,不包括城市之间的绿化隔离带。 3.1.20 附属绿地 根据国家现行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 的规定,附属绿地不列入城市用地 分类中的“绿地”类,而从属于各类建设用地之中。包括附属在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 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和特殊用地中的绿化用地。 附属绿地不单独参与城市用地平衡,其功能服从于其所附属的城市建设用地的性质。 3.1.21 居住绿地 条文中的“居住用地”包括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 用地。居住绿地属附属绿地性质,包括组团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绿地、小区道路绿地。 居住区级公园和小区游园属于社区公园,不属于居住绿地。居住区级公园参与城市建设用地平衡。 3.1.22 道路绿地 道路绿地包括:道路绿带、交通岛绿地、广场绿地和停车场绿地。道路绿带指道路红线范围内的带状 绿地;交通岛绿地指可绿化的交通岛用地;广场绿地和停车场绿地指交通广场、游憩集会广场和社会停车 场库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用地。 道路绿地位于规划的道路广场用地之内,属于附属绿地性质,不单独参与城市用地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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