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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是指设计的结构或结构构件不需进行大修即可按其预 定目的使用的时期。一般建筑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可为50年。各类工程结构的设 计使用年限是不应统一的。例如,桥梁应比房屋的设计使用年限长,大坝的设计 使用年限更长。 注意: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虽与其使用寿命有联系,但不等同。超过设计使 用年限的结构并不是不能使用,而是指它的可靠度降低了。 3.建筑结构的功能 设计的结构和结构构件在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内,在正常维护条件下,应能 保持其使用功能,而不需进行大修加固。应该满足的功能要求可概括为: ()安全性建筑结构应能承受正常施工和正常使用时可能出现的各种荷载 和变形,在偶然事件(如地震、爆炸等)发生时和发生后保持必需的整体稳定性, 不致发生倒塌 (2)适用性结构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应具有良好的工作性。例如,不产生影 响使用的过大变形或振幅,不发生足以让使用者不安的过宽的裂缝等 (3)耐久性结构在正常维护条件下应有足够的耐久性,完好使用到设计规 定的年限,即设计使用年限。例如,混凝土不发生严重风化、腐蚀、脱落,钢筋 不发生锈蚀等。 3.1.3结构功能的极限状态 能完成预定的各项功能时,结构处于有效状态;反之,则处于失效状态,有 效状态和失效状态的分界,称为极限状态,是结构开始失效的标志。极限状态可 分为二类。 1.承载能力极限状态 结构或构件达到最大承载能力或者达到不适于继续承载的变形状态,称为承 载能力极限状态。超过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后,结构或构件就不能满足安全性的要 求。如: (1)材料强度不够而破坏: (2))因疲劳而破坏: (3)产生过大的塑性变形而不能继续承载: (④)结构或构件丧失稳定: (⑤)结构转变为机动体系。30 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是指设计的结构或结构构件不需进行大修即可按其预 定目的使用的时期。一般建筑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可为50年。各类工程结构的设 计使用年限是不应统一的。例如,桥梁应比房屋的设计使用年限长,大坝的设计 使用年限更长。 注意: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虽与其使用寿命有联系,但不等同。超过设计使 用年限的结构并不是不能使用,而是指它的可靠度降低了。 3. 建筑结构的功能 设计的结构和结构构件在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内,在正常维护条件下,应能 保持其使用功能,而不需进行大修加固。应该满足的功能要求可概括为: (1)安全性 建筑结构应能承受正常施工和正常使用时可能出现的各种荷载 和变形,在偶然事件(如地震、爆炸等)发生时和发生后保持必需的整体稳定性, 不致发生倒塌。 (2)适用性 结构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应具有良好的工作性。例如,不产生影 响使用的过大变形或振幅,不发生足以让使用者不安的过宽的裂缝等。 (3)耐久性 结构在正常维护条件下应有足够的耐久性,完好使用到设计规 定的年限,即设计使用年限。例如,混凝土不发生严重风化、腐蚀、脱落,钢筋 不发生锈蚀等。 3.1.3 结构功能的极限状态 能完成预定的各项功能时,结构处于有效状态;反之,则处于失效状态,有 效状态和失效状态的分界,称为极限状态,是结构开始失效的标志。极限状态可 分为二类。 1.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 结构或构件达到最大承载能力或者达到不适于继续承载的变形状态,称为承 载能力极限状态。超过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后,结构或构件就不能满足安全性的要 求。如: (1) 材料强度不够而破坏; (2) 因疲劳而破坏; (3) 产生过大的塑性变形而不能继续承载; (4) 结构或构件丧失稳定; (5) 结构转变为机动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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