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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和《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就未经听证,被指违背法定程序。 海关总署《关于进境旅客所携行李物品验放标准有关事宜》(2010年第54号)系规章的解释, 事先未征求商务部的意见。第二,法律解释未对外发布。丰祥公司案[最典行2003-1]所涉盐 政[2000]109号《关于对上海市盐务管理局(关于请求解释“盐的批发业务由各级盐业公司 统一经营”的请示)函复函》,就未曾对外公布,被终审法院认定为对外不具有法律效力。这 种违背法定程序的现象并不少见,必须予以遏制。当然,行政机关在行政过程中的意见并不 具有最终性质,对外不具有法律效力,无需对外发布。厦门博坦案[最典行2006-6]判决认为, 对法律解释征询的回复意见无需对外发布。 二、行政立法的监控机制 行政立法的监控包括事前监控和事后监控,主要是按照行政立法的合法要件来进行的。 在这里,主要介绍我国行政立法的事后监控机制。 (一)改变或撤销 《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以及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了对行政法规和规章有权 改变或撤销的机关和程序。 1.有权改变或撤销的机关。根据《立法法》的规定,行政法规不符合合法性要件的,由 全国人大常委会撤销。部门规章不符合合法性要件的,由国务院予以改变或者撤销。地方政 府规章不符合合法性要件的,国务院有权予以改变或撤销,本级地方人大常委会都有权撤销。 省、自治区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政府制定的不符合合法性要件的规章。授权机关有 权撤销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日的的法规和规章,必要时可以撤销授 权。 2.改变或撤销的程序。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法院、 最高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认为行政法规、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 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委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 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同宪 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委会工作机构 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在审查 中认为行政法规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也可以由法 律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 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制定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并向全国人大法 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查认为行政 法规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而国务院不予修改的,可以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予 以撤销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 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35条以及有关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组织、公民认为规章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上级政府规章相抵触的,可 以向有权改变或撤销的国家机关书面提出审查的建议,经该有权改变或撤销的国家机关法制 机构研究处理,由该有权改变或撤销的国家机关决定是否予以改变或撤销。 改变和撤销程序导入了交涉性机制,更重要的是导入了公众参与,使得改变和撤销制度 成为可启动的制度。 (二)备案 1.备案机关。根据《立法法》第89条的规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具体备案机关是:第 一,行政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第二,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报国务院备案:地方 99 修订《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和《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就未经听证,被指违背法定程序。 海关总署《关于进境旅客所携行李物品验放标准有关事宜》(2010 年第 54 号)系规章的解释, 事先未征求商务部的意见。第二,法律解释未对外发布。丰祥公司案[最典行 2003-1]所涉盐 政[2000]109 号《关于对上海市盐务管理局〈关于请求解释“盐的批发业务由各级盐业公司 统一经营”的请示〉函复函》,就未曾对外公布,被终审法院认定为对外不具有法律效力。这 种违背法定程序的现象并不少见,必须予以遏制。当然,行政机关在行政过程中的意见并不 具有最终性质,对外不具有法律效力,无需对外发布。厦门博坦案[最典行 2006-6]判决认为, 对法律解释征询的回复意见无需对外发布。 二、行政立法的监控机制 行政立法的监控包括事前监控和事后监控,主要是按照行政立法的合法要件来进行的。 在这里,主要介绍我国行政立法的事后监控机制。 (一)改变或撤销 《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以及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了对行政法规和规章有权 改变或撤销的机关和程序。 1.有权改变或撤销的机关。根据《立法法》的规定,行政法规不符合合法性要件的,由 全国人大常委会撤销。部门规章不符合合法性要件的,由国务院予以改变或者撤销。地方政 府规章不符合合法性要件的,国务院有权予以改变或撤销,本级地方人大常委会都有权撤销。 省、自治区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政府制定的不符合合法性要件的规章。授权机关有 权撤销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和规章,必要时可以撤销授 权。 2.改变或撤销的程序。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法院、 最高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认为行政法规、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 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委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 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同宪 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委会工作机构 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在审查 中认为行政法规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也可以由法 律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 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制定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并向全国人大法 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查认为行政 法规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而国务院不予修改的,可以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予 以撤销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 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 35 条以及有关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组织、公民认为规章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上级政府规章相抵触的,可 以向有权改变或撤销的国家机关书面提出审查的建议,经该有权改变或撤销的国家机关法制 机构研究处理,由该有权改变或撤销的国家机关决定是否予以改变或撤销。 改变和撤销程序导入了交涉性机制,更重要的是导入了公众参与,使得改变和撤销制度 成为可启动的制度。 (二)备案 1.备案机关。根据《立法法》第 89 条的规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具体备案机关是:第 一,行政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第二,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报国务院备案;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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