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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环境卫生标准制订的依据、原则和方法 一、制订环境卫生标准的依据和原则 现行环境卫生标准的主要内容是环境中有害物质的限量标准(如地面水或生 活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因此,关于环境卫生标准制订的依据 和原则,也是结合限量标准来阐述的。 限量标准制订的依据就是根据有害物质对机体的最大无作用剂量(或浓度、 强度),亦称阈下剂量(或浓度、强度)或阈值,一般来说,环境中有害物质对机 体的有害作用是有阈值的,即只有当其浓度或强度超过一定限度时,才会对机体 产生有害作用,而且随着有害物质浓度(或强度)的增加,有害作用的严重程度也 随之增强。这就是所谓的剂量效应或反应关系。因此,在研制环境卫生标准时, 关键是通过研究有害物质对机体作用的剂量反应关系,来确定该有害物质的阈值 和最大无作用值。依据此值即可提出最高容许浓度的建议值。 环境中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影响往往是多方面的,有直接的,也有间接的, 这就需要确定用哪种有害作用的剂量反应关系来确定作为标准依据的阈值或最 大无作用值。此外,有害物质作用于机体,使人体从最佳健康状态发展到严重的 健康损伤之间,是一个逐步发展过程,表现为一个连续作用谱带,即由未觉察到 的反应,经过代偿或耐受阶段,到出现早期可观察到的可疑健康影响,然后发展 到无可争辩的健康损害(如明显疾病、 劳动能力丧失,甚至死亡)。在这健康损 伤过程中,选择哪一阶段作为健康损伤的指标,这是确定对健康直接影响的阈值 的关键问题。以早期改变为指标研究出的阈值,就比用晚期改变为指标得出的阈 值要低,因此所提出的最高容许浓度值就会较低,即要求更为严格。 不同国家的学者对健康损伤过程中选择哪一阶段代表损害的看法是不同的, 美国学者认为代偿功能是机体的一种健康反应,是机体的正常保护功能,属于正 常范围,所以一些生理、生化的适应性变化不属于健康损害,以出现明显早期中 毒症状的阈浓度为制订标准的依据。前苏联学者则不允许有代偿性改变,认为代 偿性反应是潜在病理状态,而以发现任何正常改变,就认为存在对健康的潜在危 害。因此,在研究环境卫生标准时,比较偏重于采用行为、条件反射或其它敏感 指标。近年来,由于各国的频繁交流,在标准的依据和研究方法上要求统一的趋 势,为此世界卫生组织于 1963 年 10 月在日内瓦召开的区域性大气质量标准和研 究方法讨论会上,提出了大气卫生标准的四级要求,作为各国制订环境卫生标准 的参考依据。 第一级:在小于此种浓度和接触时间内,根据现有的知识,不会观察到直接 或间接的反应(包括反射性和保护性反应)。 第二级:在大于此种浓度和接触时间内,对人的感觉器官有刺激,对某些植 物有损害或对环境产生其他有害作用。第二节 环境卫生标准制订的依据、原则和方法 一、制订环境卫生标准的依据和原则 现行环境卫生标准的主要内容是环境中有害物质的限量标准(如地面水或生 活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因此,关于环境卫生标准制订的依据 和原则,也是结合限量标准来阐述的。 限量标准制订的依据就是根据有害物质对机体的最大无作用剂量(或浓度、 强度),亦称阈下剂量(或浓度、强度)或阈值,一般来说,环境中有害物质对机 体的有害作用是有阈值的,即只有当其浓度或强度超过一定限度时,才会对机体 产生有害作用,而且随着有害物质浓度(或强度)的增加,有害作用的严重程度也 随之增强。这就是所谓的剂量效应或反应关系。因此,在研制环境卫生标准时, 关键是通过研究有害物质对机体作用的剂量反应关系,来确定该有害物质的阈值 和最大无作用值。依据此值即可提出最高容许浓度的建议值。 环境中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影响往往是多方面的,有直接的,也有间接的, 这就需要确定用哪种有害作用的剂量反应关系来确定作为标准依据的阈值或最 大无作用值。此外,有害物质作用于机体,使人体从最佳健康状态发展到严重的 健康损伤之间,是一个逐步发展过程,表现为一个连续作用谱带,即由未觉察到 的反应,经过代偿或耐受阶段,到出现早期可观察到的可疑健康影响,然后发展 到无可争辩的健康损害(如明显疾病、 劳动能力丧失,甚至死亡)。在这健康损 伤过程中,选择哪一阶段作为健康损伤的指标,这是确定对健康直接影响的阈值 的关键问题。以早期改变为指标研究出的阈值,就比用晚期改变为指标得出的阈 值要低,因此所提出的最高容许浓度值就会较低,即要求更为严格。 不同国家的学者对健康损伤过程中选择哪一阶段代表损害的看法是不同的, 美国学者认为代偿功能是机体的一种健康反应,是机体的正常保护功能,属于正 常范围,所以一些生理、生化的适应性变化不属于健康损害,以出现明显早期中 毒症状的阈浓度为制订标准的依据。前苏联学者则不允许有代偿性改变,认为代 偿性反应是潜在病理状态,而以发现任何正常改变,就认为存在对健康的潜在危 害。因此,在研究环境卫生标准时,比较偏重于采用行为、条件反射或其它敏感 指标。近年来,由于各国的频繁交流,在标准的依据和研究方法上要求统一的趋 势,为此世界卫生组织于 1963 年 10 月在日内瓦召开的区域性大气质量标准和研 究方法讨论会上,提出了大气卫生标准的四级要求,作为各国制订环境卫生标准 的参考依据。 第一级:在小于此种浓度和接触时间内,根据现有的知识,不会观察到直接 或间接的反应(包括反射性和保护性反应)。 第二级:在大于此种浓度和接触时间内,对人的感觉器官有刺激,对某些植 物有损害或对环境产生其他有害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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