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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 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经历了艰难、曲折、痛苦的历程 1957年后,左”的思潮导致了法律虚无主义盛行一时,“文化大革 命”更走向了极端,使法制遭受了彻底破坏。人们在遭受了历史性 的火难之后,痛定思痛,通过深刻反思而察觉到,法制的不健全不 能不说是这场历史浩劫产生和泛滥的重要原因之一。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摆上了丫 重要的议事日程,适时地提出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 战略任务。邓小平同志早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前夕的中央 工作会议上就明确指出:要“使民主制度化、法制化,使这种制度和 法制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 变而改变”。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随 后,他在一系列有关论述中,提出了如“发展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 和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制”、“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要继续发 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这是三中全会以米中央坚定 不移的基本方针,今后也不允许有任何动摇”等具有鲜明时代特色 和丰富理论内涵的法制思想,确定了民主与法制建设在整个社会 主义现代化建设总体布局中的重要战略地位。 在上述方针思想指引下,我国迎来了法制建设的春天。截至 1998年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颁布了法律和法律性文件 312件,国务院制定和发布了行政法规近800件,地方人大制定了 地方性法规4200多件,严密的法律体系正在逐步形成之中,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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