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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收入;同 时,按照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费用 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费用。 第二十五条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应当分别下列情 况处理: (一)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 成本予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合同费用。 (二)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在发生时立即确认为合同费用, 不确认合同收入。 第二十六条使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不确定因素不 复存在的,应当按照本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确认与建造合同有关的收 入和费用。 第二十七条合同预计总成本超过合同总收入的,应当将预计损 失确认为当期费用 第六章披露 第二十八条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建造合同有关的下列信 息 (一)各项合同总金额,以及确定合同完工进度的方法。 (二)各项合同累计已发生成本、累计已确认毛利(或亏损)。 (三)各项合同已办理结算的价款金额。6 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收入;同 时,按照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费用 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费用。 第二十五条 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应当分别下列情 况处理: (一)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 成本予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合同费用。 (二)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在发生时立即确认为合同费用, 不确认合同收入。 第二十六条 使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不确定因素不 复存在的,应当按照本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确认与建造合同有关的收 入和费用。 第二十七条 合同预计总成本超过合同总收入的,应当将预计损 失确认为当期费用。 第六章 披露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建造合同有关的下列信 息: (一)各项合同总金额,以及确定合同完工进度的方法。 (二)各项合同累计已发生成本、累计已确认毛利(或亏损)。 (三)各项合同已办理结算的价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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