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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存在的问题 (4)没有对“非歧视性适用”作出明确规定,导致 在实践中“选择性保障措施”和“灰色区措施”的滋 生和蔓延。从立法原意上说,保障措施应该是 针对特定的进口产品而不是针对特定出口国家 而实施,但是保障措施的实施方往往只是基于 对来自某缔约方的进口大量增加的不满,若 视同仁地对出口该产品的所有缔约方采用保障 措施,要承担对众多贸易伙伴予以补偿或被报 复的相对更昂贵的代价。所以,某些发达国家 从本国利益出发,在理论上不断抨击歧视性, 为选择性保障措施编造理由;在实践中实施所 谓的“选择性保障措施”或“灰色区措施溢号(三)存在的问题 (4)没有对 “非歧视性适用 ”作出明确规定,导致 在实践中 “选择性保障措施 ” 和 “灰色区措施 ”的滋 生和蔓延。从立法原意上说,保障措施应该是 针对特定的进口产品而不是针对特定出口国家 而实施,但是保障措施的实施方往往只是基于 对来自某缔约方的进口大量增加的不满,若一 视同仁地对出口该产品的所有缔约方采用保障 措施,要承担对众多贸易伙伴予以补偿或被报 复的相对更昂贵的代价。所以,某些发达国家 从本国利益出发,在理论上不断抨击歧视性, 为选择性保障措施编造理由;在实践中实施所 谓的 “选择性保障措施 ” 或 “灰色区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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