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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检疫学》讲稿 第一章绪论 植物检疫是通过法律、行政和技术的手段,防止危险性植物病、虫、杂草和其他有害 生物的人为传播,保障农林业生产的安全,促进贸易发展的措施。它是人类同自然长期斗争 的产物,也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实行的一项制度 第一节植物检疫与植物保护的关系 植物检疫是一项传统的植物保护措施,但又不同于其他的病虫防治措施。植物保护工作 包括预防或杜绝、铲除、免疫、保护和治疗等五个方面。植物检疫是植物保护领域中的一个 重要部分,其内容涉及植物保护中预防、杜绝或铲除的各个方面,也是最有效的、最经济 最值得提倡的一个方面,有时甚至是某一有害生物综合防治(1PM)计划中的惟一一项具体措 施。但植物检疫所具有的特点却不同于植物保护通常采用的化学防治、物理防治、生物防治 和农业防治等措施。曾士迈院士指出“植物检疫是植物保护系统工程中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子 系统,是植物保护的边防线,必须严防密守。新的危险性有害生物一旦侵入,往往后患无穷, 没有检疫的防治永远是被动挨打的防治。中外历史上已多有教训”。 1植物检疫的对象与一般防治的对象不同 植物检疫针对的有害生物一般都是国家指定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双边或多 边植物检疫协定规定的危险性特别大的一些害虫、病原物或害草,往往是国内未发生或分布 未广的、且一旦传人可能引起重大经济损失的有害生物。这决定了植物检疫所针对的是可能 传带这些危险性有害生物的植物、植物产品及其他应检物(包括集装箱、植物性包装或填充 及铺垫材料、运载工具等)。因此,对于法定的应检物在某一特定区域(国家、地区)流通时 都需接受植物检疫,只有经植物检疫合格或经检验发现疫情,但经有效的检疫处理合格后 这些应检物方可进入该地区 2两者所采取处理的要求不同,经检验发现有害生物后要采取化学的或物理的方法来 处理受感染或受害的应检物。从这点来说两者有一定的共性,但两者的最终要求却不同。植 物检疫所要求的是应检物经检疫处理后不再带有限定的有害生物,即检疫处理的效果要求彻 底杀灭有害生物:而植物保护中所言的化学防治、物理防治等的防治效果往往只要求将有害 生物的为害程度控制在经济允许的阈值或防治指标以下 3植物检疫的研究内容与工作方法不同,植物检疫所针对的有害生物一般都是本国、本 地区未发生或分布未广的危险性有害生物。因此,植物检疫的重点是及时掌握国内外危险性 有害生物的分布、发生、为害情况等情报资料,对这些危险性有害生物作风险分析,并在此 基础上做出检疫决策(制定检疫法律、法规,确定应限制的有害生物及其他检疫措施等)。同 时,有针对性地研究这些有害生物的生物学特性、检测技术与鉴定标准、处理方法等。工作 中,植物检疫是以法规为依据,依靠各部门(海关、外贸单位、邮电、交通运输等部门)的紧 密合作来防止有害生物传人或传出。通常植物保护所研究的是针对本区域内发生的各种重要 病虫草鼠害,包括它们的发生、流行与防治,或者是某一特定有害生物的生物学特性、流行 规律和防治方法,在此基础上制订某一地区某一作物上特定有害生物的综合防治计划。 第二节植物检疫与植物检疫学 1检疫的由来 检疫“ Quarandne”一词源由拉丁文 Quarantum,原义为“四十天”,最初是在国际港口 对旅客执行卫生检査的一种措施。早在14世纪,欧洲先后有黑死病(肺鼠疫)、霍乱、黄热 22 《植物检疫学》讲稿 第一章 绪论 植物检疫是通过法律、行政和技术的手段,防止危险性植物病、虫、杂草和其他有害 生物的人为传播,保障农林业生产的安全,促进贸易发展的措施。它是人类同自然长期斗争 的产物,也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实行的 一项制度。 第一节 植物检疫与植物保护的关系 植物检疫是一项传统的植物保护措施,但又不同于其他的病虫防治措施。植物保护工作 包括预防或杜绝、铲除、免疫、保护和治疗等五个方面。植物检疫是植物保护领域中的一个 重要部分,其内容涉及植物保护中预防、杜绝或铲除的各个方面,也是最有效的、最经济、 最值得提倡的一个方面,有时甚至是某一有害生物综合防治(1PM)计划中的惟一一项具体措 施。但植物检疫所具有的特点却不同于植物保护通常采用的化学防治、物理防治、生物防治 和农业防治等措施。曾士迈院士指出“植物检疫是植物保护系统工程中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子 系统,是植物保护的边防线,必须严防密守。新的危险性有害生物一旦侵入,往往后患无穷, 没有检疫的防治永远是被动挨打的防治。中外历史上已多有教训”。 1 植物检疫的对象与一般防治的对象不同 植物检疫针对的有害生物一般都是国家指定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双边或多 边植物检疫协定规定的危险性特别大的一些害虫、病原物或害草,往往是国内未发生或分布 未广的、且一旦传人可能引起重大经济损失的有害生物。这决定了植物检疫所针对的是可能 传带这些危险性有害生物的植物、植物产品及其他应检物(包括集装箱、植物性包装或填充 及铺垫材料、运载工具等)。因此,对于法定的应检物在某一特定区域(国家、地区)流通时 都需接受植物检疫,只有经植物检疫合格或经检验发现疫情,但经有效的检疫处理合格后, 这些应检物方可进入该地区。 2 两者所采取处理的要求不同,经检验发现有害生物后要采取化学的或物理的方法来 处理受感染或受害的应检物。从这点来说两者有一定的共性,但两者的最终要求却不同。植 物检疫所要求的是应检物经检疫处理后不再带有限定的有害生物,即检疫处理的效果要求彻 底杀灭有害生物;而植物保护中所言的化学防治、物理防治等的防治效果往往只要求将有害 生物的为害程度控制在经济允许的阈值或防治指标以下。 3 植物检疫的研究内容与工作方法不同,植物检疫所针对的有害生物一般都是本国、本 地区未发生或分布未广的危险性有害生物。因此,植物检疫的重点是及时掌握国内外危险性 有害生物的分布、发生、为害情况等情报资料,对这些危险性有害生物作风险分析,并在此 基础上做出检疫决策(制定检疫法律、法规,确定应限制的有害生物及其他检疫措施等)。同 时,有针对性地研究这些有害生物的生物学特性、检测技术与鉴定标准、处理方法等。工作 中,植物检疫是以法规为依据,依靠各部门(海关、外贸单位、邮电、交通运输等部门)的紧 密合作来防止有害生物传人或传出。通常植物保护所研究的是针对本区域内发生的各种重要 病虫草鼠害,包括它们的发生、流行与防治,或者是某一特定有害生物的生物学特性、流行 规律和防治方法,在此基础上制订某一地区某一作物上特定有害生物的综合防治计划。 第二节 植物检疫与植物检疫学 1 检疫的由来 检疫“Quarandne”一词源由拉丁文 Quarantum,原义为“四十天”,最初是在国际港口 对旅客执行卫生检查的一种措施。早在 14 世纪,欧洲先后有黑死病(肺鼠疫)、霍乱、黄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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