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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实际中的一些因素满足事实上对专向性的认定。WTO有关补贴专向性的争端一般集中在对企业或产业专向性 补贴方面,①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在裁决中较少涉及对于地区专向性补贴的讨论。 sCM协定第22条规定:“限于授予机关管辖范围内指定地理区域的某些企业的补贴属专向性补贴。各方理解 就本协定而言,不得将有资格的各级政府所采取的确定或改变普遍适用的税率的行动被视为专向性补贴。”根据对 第22条的理解,对于中央政府来说,如果补贴是其提供给特定区域的企业的,则不论是提供给该特定区域的部分 企业还是全部企业,补贴都具有专向性:对于地方政府来说,其向特定区域的部分企业提供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向 特定区域的全部企业提供的补贴并不具有专向性。20世纪80年代,美国对欧共体发起的一起反补贴调查曾引起对 于第2.2条“授权机关”的讨论。这起反补贴调査主要源于欧共体批准的一项荷兰政府投资保险项目。美国商务部经 调査认为,该项目是由荷兰政府负责出资,并广泛适用于荷兰全国,因此不具有专向性。但是该认定结果遭到了很 多学者的批评。有学者认为,该案中的授权机关是欧共体,而非荷兰政府:欧共体负责批准各成员国的行业援助项 目,根据欧共体法律规定,只有欧共体批准了荷兰的项目,荷兰政府才有权提供投资保险,所以事实上欧共体才是 整个项目的授权机关,该项目应当被认定为具有专向性。从该案可以看出,在指定地理区域确定的情况下,对“授 权机关”认定的不同可能会影响到专向性的最终认定结果。 (二)DSB对于地区专向性的解释和适用 地区专向性问题主要涉及对两个概念的理解,一是“某些企业”,一是“指定地理区域”。这两个概念也是本案中 的争议焦点。专家组对两个概念作了解释。专家组认为,第2.2条中的“某些企业”指的是在指定地理区域里的企业 与指定地理区域外的企业相对应。不应对“某些企业”增加其他的限制,并非只有在补贴是授予位于指定地理区域的 部分企业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为专向性补贴。③对于“指定地理区域”,中国根据第82条(b)项中对于落后地区的条 款中有“可确定的经济或行政特征”的规定,认为应当根据各级机关的正式的行政或经济特征来确定。但是,专家组 最终未采纳中国的观点。专家组认为第22条与第82条(b)项是不同的,第22条中的“指定地理区域应包括授 权机关管辖范围内的任何可以确定的区域范围,而非特指必须具有正式的行政或经济特征。④ 值得注意的是,专家组还对第22条的适用范围进行了一定的讨论。专家组认为,第22条规定的地区性补贴 的专向性可能是基于法律或事实而产生。虽然第22条没有像第2.1条一样提到补贴的获得应明确限定“某些企业 但是考虑到第22条与有关法律上的专向性和事实上的专向性的条款是分开规定的,同时第22条并没有提及法律 上的专向性或事实上的专向性,因此,第2.2条不应仅指法律上的专向性的情形或仅指事实上的专向性的情形,而 应当包括这两种情形。 (三)SCM协定第24条对于地区专向性的适用 二、中■涉集酆显淝条鈞解释量要 中国入世后,随着对外贸易迅速发展,在世界贸易格局中的地位已跃居为仅次于美国的全球第二大货物贸易国 家,并自2009年起为货物出口第一大国,贸易摩擦日益增多。尤其与最大的两个贸易伙伴美国、欧盟之间的贸易 争端骤増。根据wTO的争端解决机构(DSB)统计,近10年来中国申诉案件8起,被申诉案23起,作为第三方 参与争端解决88起。其中,本文所研究的经磋商或专家组审理及上诉复审的我国涉诉案件”的态势如下(见图1 ③自2003年至2009年,与企业或产业专向性补贴有关的案例主要有:美国对来自加拿大某些软木的最终反补贴税裁定(WT/DS257) 美国对韩进口动态随机存取存储器反补贴税调査案(wTDS296)、欧共体对韩进口动态随机存取存储器反补贴措施案(WTDS299) 日本对韩进口动态随机存取存储器反补贴税案(WTDS336)等。具体可参见:朱榄叶世界贸易组织国际贸易纠纷案例评述 e(2003-2006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朱榄叶世界贸易组织国际贸易纠纷案例评述(2007-2009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Rudiger Wolfrum, Peter-Tobias Stoll and Michael Koebele, WTO-Trade Remedies, Boston: Martinus Nijhoff Pubishers, 2008: 467-468 United States-Definitive Anti-Dumping and Countervailing Duties On Certain Products From China, WT/DS379/R, paras. 9.127-9.139 g United States-Definitive Anti-Dumping and Countervailing Duties On Certain Products From China, WT/DS379/R, paras.9.140-9.144 United States-Definitive Anti-Dumping and Counterailing Duties On Certain Products From China, WT/DS379/R, para.9. 134 2011年,中国货物进出口总额为36420.6亿美元,仅次于美国(3733509亿美元),其中,中国货物出口总额为18986亿美元,位 居世界第一,美国(1498226亿美元)位居第二。数据来源:中国商务部进出口数据统计[EBOL]中国商务部网站 2012-02-10).http://www.mofcom.gov.cn/aarticle/tongjiziliao/cf/201201/20120107923402.htmlU.s.INternationalTradeData.U.s.cenSus BureauWebsite[2012-02-15].http://www.census.gov/foreign-trade/balance/c0004.html odiSputebycountry/territory-china.WtoWebsite[2012-02-18].http://www.wto.org/english/tratope/dispue/dispubycountrye.htm2 因为实际中的一些因素满足事实上对专向性的认定。WTO 有关补贴专向性的争端一般集中在对企业或产业专向性 补贴方面,①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在裁决中较少涉及对于地区专向性补贴的讨论。 SCM 协定第 2.2 条规定:“限于授予机关管辖范围内指定地理区域的某些企业的补贴属专向性补贴。各方理解, 就本协定而言,不得将有资格的各级政府所采取的确定或改变普遍适用的税率的行动被视为专向性补贴。”根据对 第 2.2 条的理解,对于中央政府来说,如果补贴是其提供给特定区域的企业的,则不论是提供给该特定区域的部分 企业还是全部企业,补贴都具有专向性;对于地方政府来说,其向特定区域的部分企业提供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向 特定区域的全部企业提供的补贴并不具有专向性。20 世纪 80 年代,美国对欧共体发起的一起反补贴调查曾引起对 于第 2.2 条“授权机关”的讨论。这起反补贴调查主要源于欧共体批准的一项荷兰政府投资保险项目。美国商务部经 调查认为,该项目是由荷兰政府负责出资,并广泛适用于荷兰全国,因此不具有专向性。但是该认定结果遭到了很 多学者的批评。有学者认为,该案中的授权机关是欧共体,而非荷兰政府;欧共体负责批准各成员国的行业援助项 目,根据欧共体法律规定,只有欧共体批准了荷兰的项目,荷兰政府才有权提供投资保险,所以事实上欧共体才是 整个项目的授权机关,该项目应当被认定为具有专向性。②从该案可以看出,在指定地理区域确定的情况下,对“授 权机关”认定的不同可能会影响到专向性的最终认定结果。 (二)DSB 对于地区专向性的解释和适用 地区专向性问题主要涉及对两个概念的理解,一是“某些企业”,一是“指定地理区域”。这两个概念也是本案中 的争议焦点。专家组对两个概念作了解释。专家组认为,第 2.2 条中的“某些企业”指的是在指定地理区域里的企业, 与指定地理区域外的企业相对应。不应对“某些企业”增加其他的限制,并非只有在补贴是授予位于指定地理区域的 部分企业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为专向性补贴。③对于“指定地理区域”,中国根据第 8.2 条(b)项中对于落后地区的条 款中有“可确定的经济或行政特征”的规定,认为应当根据各级机关的正式的行政或经济特征来确定。但是,专家组 最终未采纳中国的观点。专家组认为第 2.2 条与第 8.2 条(b)项是不同的,第 2.2 条中的“指定地理区域”应包括授 权机关管辖范围内的任何可以确定的区域范围,而非特指必须具有正式的行政或经济特征。④ 值得注意的是,专家组还对第 2.2 条的适用范围进行了一定的讨论。专家组认为,第 2.2 条规定的地区性补贴 的专向性可能是基于法律或事实而产生。虽然第 2.2 条没有像第 2.1 条一样提到补贴的获得应明确限定“某些企业”, 但是考虑到第 2.2 条与有关法律上的专向性和事实上的专向性的条款是分开规定的,同时第 2.2 条并没有提及法律 上的专向性或事实上的专向性,因此,第 2.2 条不应仅指法律上的专向性的情形或仅指事实上的专向性的情形,而 应当包括这两种情形。⑤ (三)SCM 协定第 2.4 条对于地区专向性的适用 [略……] 二、中国涉案态势显现条约解释重要性 中国入世后,随着对外贸易迅速发展,在世界贸易格局中的地位已跃居为仅次于美国的全球第二大货物贸易国 家,并自 2009 年起为货物出口第一大国,⑥贸易摩擦日益增多。尤其与最大的两个贸易伙伴美国、欧盟之间的贸易 争端骤增。根据 WTO 的争端解决机构(DSB)统计,近 10 年来中国申诉案件 8 起,被申诉案 23 起,作为第三方 参与争端解决 88 起。⑦其中,本文所研究的经磋商或专家组审理及上诉复审的我国“涉诉案件”的态势如下(见图 1): ① 自 2003 年至 2009 年,与企业或产业专向性补贴有关的案例主要有:美国对来自加拿大某些软木的最终反补贴税裁定(WT/DS257)、 美国对韩进口动态随机存取存储器反补贴税调查案(WT/DS296)、欧共体对韩进口动态随机存取存储器反补贴措施案(WT/DS299)、 日本对韩进口动态随机存取存储器反补贴税案(WT/DS336)等。具体可参见:朱榄叶.世界贸易组织国际贸易纠纷案例评述 (2003-2006)[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8; 朱榄叶.世界贸易组织国际贸易纠纷案例评述(2007-2009)[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10. ② Rudiger Wolfrum, Peter-Tobias Stoll and Michael Koebele, WTO-Trade Remedies, Boston: Martinus Nijhoff Pubishers, 2008:467-468. ③ United States-Definitive Anti-Dumping and Countervailing Duties On Certain Products From China, WT/DS379/R, paras.9.127-9.139. ④ United States-Definitive Anti-Dumping and Countervailing Duties On Certain Products From China, WT/DS379/R, paras.9.140-9.144. ⑤ United States-Definitive Anti-Dumping and Countervailing Duties On Certain Products From China, WT/DS379/R, para.9.134. ⑥ 2011 年,中国货物进出口总额为 36420.6 亿美元,仅次于美国(37335.09 亿美元),其中,中国货物出口总额为 18986 亿美元,位 居世界第一,美国(14982.26 亿美元)位居第二。数据来源:中国商务部进出口数据统计[EB/OL].中国商务部网站 [2012-02-10].http://www.mofcom. gov.cn/aarticle/tongjiziliao/cf/201201/20120107923402.html; U.S. International Trade Data. U.S. Census Bureau Website[2012-02-15]. http://www.census.gov/foreign-trade/balance/c0004.html. ⑦ Dispute by country/territory -China. WTO Website[2012-02-18]. http://www.wto.org/english/tratop_e/dispu_e/dispu_by_country _e.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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