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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的时间不计算在缓期二年的期限内。但是,缓期二年届满以后至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之前被 关押的时间,应当计算在减刑之后的有期徒刑的刑期之内。 4.从诉讼程序上严格限制。为保证死刑适用的准确性,控制死刑的适用,《刑法》和《刑 事诉讼法》还对死刑适用的程序作了特殊的限制。 (1)死刑案件管辖的限制。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能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 件,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才有权管辖 (2)核准程序的限制。根据《刑法》第48条的规定,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除依 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1979年,共和国第一部《刑法》与《刑事诉讼法》里,明确要求死刑案件一律由最高人 民法院核准。 遗憾的是,当时,死刑核准权还未在最髙法院手中捂热,就面临被架空的境地,1980 1981、1983年的三次下放;1991、1993、1996年的三次单独授权,使死刑核准权成为地方高 级法院也能行使的权力。 1997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重申,“死刑案件应由最髙人民法院核准”。可是, 同年9月,一纸通知又将部分死刑复核权赋予地方高级法院。理由是,“鉴于目前的治安形 势,以及及时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需要”。于是,在大量案件中,死刑复核与二审程序合二 为一,作为最后一道司法防线的死刑复核程序,又成了一纸空文 2005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正式宣布将 收回死刑核准权 这一次,就连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自己都承认:“这种做法一是不符合修订后的《刑 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二是不利于保证死刑案件质量。”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 (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会议通过) 将第13条修改为:“死刑除依法由最髙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髙人民法院核 准。”本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3)瓣护制度的保证。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 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他指定辩护人 (4)执行程序的限制。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在执行前发 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是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 改判的,以及罪犯正在怀孕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请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或者 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三)死刑的执行方法 以前我国都是用枪决的方法进行。从趋势上看,死刑的执行方法″已由复杂、缓慢、痛苦, 变为简单、迅速、轻松。″新的刑事诉讼法规定,死刑可以用枪决或注射的方法执行,以尽量9 押的时间不计算在缓期二年的期限内。但是,缓期二年届满以后至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之前被 关押的时间,应当计算在减刑之后的有期徒刑的刑期之内。 4.从诉讼程序上严格限制。为保证死刑适用的准确性,控制死刑的适用,《刑法》和《刑 事诉讼法》还对死刑适用的程序作了特殊的限制。 (1)死刑案件管辖的限制。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能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 件,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才有权管辖 (2)核准程序的限制。根据《刑法》第 48 条的规定,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除依 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1979 年,共和国第一部《刑法》与《刑事诉讼法》里,明确要求死刑案件一律由最高人 民法院核准。 遗憾的是,当时,死刑核准权还未在最高法院手中捂热,就面临被架空的境地,1980、 1981、1983 年的三次下放;1991、1993、1996 年的三次单独授权,使死刑核准权成为地方高 级法院也能行使的权力。 1997 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重申,“死刑案件应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是, 同年 9 月,一纸通知又将部分死刑复核权赋予地方高级法院。理由是,“鉴于目前的治安形 势,以及及时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需要”。于是,在大量案件中,死刑复核与二审程序合二 为一,作为最后一道司法防线的死刑复核程序,又成了一纸空文。 2005 年 10 月 26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正式宣布将 收回死刑核准权。 这一次,就连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自己都承认:“这种做法一是不符合修订后的《刑 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二是不利于保证死刑案件质量。”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 (2006 年 10 月 31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24 会议通过) 将第 13 条修改为:“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 准。” 本决定自 200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3)辩护制度的保证。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 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他指定辩护人; (4)执行程序的限制。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在执行前发 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是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 改判的,以及罪犯正在怀孕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请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或者 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三)死刑的执行方法 以前我国都是用枪决的方法进行。从趋势上看,死刑的执行方法"已由复杂、缓慢、痛苦, 变为简单、迅速、轻松。"新的刑事诉讼法规定,死刑可以用枪决或注射的方法执行,以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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