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查蒂案 适用当事人属人法来解决自然人行为能力的冲突,在亲属及继续等领域内,一般争议不 大。但在商业领域,随着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内外国人移居和相互交易日益增多,交易的 当事人或有关第三人并非都知晓对方的属人法,因此往往发生这样的现象,依据属人法,当 事人不具有行为能力,依据行为地法则为有行为能力。这种情况,往往会损害一方当事人的 利益,威胁交易活动的安全,无益于国际民事关系的顺利发展。为此,许多国家在立法上规 定,除原则上适用属人法之外,对在本国国内进行的与民事、经济活动有关的法律行为,作 为例外而多采取行为地法的原则。最早将这一原则规定于成文法典中的是1794年的《普鲁 士法典》,该法典规定,当事人如依其属人法(当时指住所地法)或依缔约地法有行为能力, 便应被认为有行为能力。1861年,法国最高法院在“李查蒂案”中也确立这一原则。 22岁的墨西哥人李查蒂,在法国巴黎的一家商店购买了价值8万法郎的宝石并己提货。 可是当商店向他索取货款时,其拒绝履行合同,理由是墨西哥法律规定成年年龄为23岁, 他未达到成年年龄,并且未取得监护人的同意,因此,他所缔结的合同为无效合同。法国第 一审法院、上诉法院在审理该案时,首先审查了合同的效力问题。当时《法国民法典》规定, 自然人成年年龄为18岁。但是依据该法典第三条规定,在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人的行 为能力依当事人本国法,即墨西哥法律,而假如适用了墨西哥法律确定李查蒂的行为能力, 必然导致合同无效。法国法院最终没有援引墨西哥的法律,而是直接适用了行为地法即法国 法,判决李查蒂已达成年年龄,从而合同为有效合同。判决的依据是认为,法国人并无知道 所有外国法的不同规定的必要,因此,只要法国商人是老实、善意的,并且无轻率或过失, 则应予保护,契约应为有效。李查蒂案 适用当事人属人法来解决自然人行为能力的冲突,在亲属及继续等领域内,一般争议不 大。但在商业领域,随着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内外国人移居和相互交易日益增多,交易的 当事人或有关第三人并非都知晓对方的属人法,因此往往发生这样的现象,依据属人法,当 事人不具有行为能力,依据行为地法则为有行为能力。这种情况,往往会损害一方当事人的 利益,威胁交易活动的安全,无益于国际民事关系的顺利发展。为此,许多国家在立法上规 定,除原则上适用属人法之外,对在本国国内进行的与民事、经济活动有关的法律行为,作 为例外而多采取行为地法的原则。最早将这一原则规定于成文法典中的是 1794 年的《普鲁 士法典》,该法典规定,当事人如依其属人法(当时指住所地法)或依缔约地法有行为能力, 便应被认为有行为能力。1861 年,法国最高法院在“李查蒂案”中也确立这一原则。 22 岁的墨西哥人李查蒂,在法国巴黎的一家商店购买了价值8万法郎的宝石并已提货。 可是当商店向他索取货款时,其拒绝履行合同,理由是墨西哥法律规定成年年龄为 23 岁, 他未达到成年年龄,并且未取得监护人的同意,因此,他所缔结的合同为无效合同。法国第 一审法院、上诉法院在审理该案时,首先审查了合同的效力问题。当时《法国民法典》规定, 自然人成年年龄为 18 岁。但是依据该法典第三条规定,在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人的行 为能力依当事人本国法,即墨西哥法律,而假如适用了墨西哥法律确定李查蒂的行为能力, 必然导致合同无效。法国法院最终没有援引墨西哥的法律,而是直接适用了行为地法即法国 法,判决李查蒂已达成年年龄,从而合同为有效合同。判决的依据是认为,法国人并无知道 所有外国法的不同规定的必要,因此,只要法国商人是老实、善意的,并且无轻率或过失, 则应予保护,契约应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