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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F0011-2009 前言 本规范在《汉字统一部首表(草案)》(1983)的基础上作如下调整和增补 1.规范的名称改为《汉字部首表》。 2.根据《现代汉语通用字笔顺规范》的规定,“折”部的主部首由“乙”改为“一”,“乙 定为附形部首。 3.。中(+)改为华(坤)。即将“”定为该部的主部首终“钟”定为该部的附形部首 是(辶)改为辶(是),即将“辶”定为该部的主部首 ”定为该部的附形部首 相、路定狗,将。g定为该的配 4.根据《现代汉语通用字笔顺规范》和《GB13000.1字符集汉字笔顺规范》,对原《草案》 中部分部首的排序作出相应调整。 5。根据(GB13000.1字符集汉字字序(笔画序)规范》的定序规则,对25组同笔顺部首的排 序作了规定。 并给出与原草案的对照表。见附录A 6.所有的附形部首除在主部首后括注外,均按笔画数和起笔笔形顺序排在表中相应位置。 7.将序号为5的“一”部的附形部首“」”改为序号为2的“|”部的附形部首。 8.序号为5的“一”部,增“7、)、气、L、1、上、人、)、1、门、与、子”等12个 附形部首。 9.序号为52的己部,增附形部首“已”和“已”;序号为64的木部,增附形部首“木”序 号为68的车部,增附形部首“车”;序号为79的牛部,增附形部首“牛”;序号为136的日部,增 附形部首“白”:序号为148的系部,增附形部首“系”;序号为185的食部,增附形部首“食”。 10.序号为164的龟部.其附形部首根据《简化字总表》的字形定为“”。 11.增加了《汉字部首表》说明和使用规则。 本规范的附录A是资料性附录 从本规范实施之日起,《汉字统一部首表(草案)》(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国家出版局1983 年)即行废止。 本规范由数育部语言文字信息管理司提出。 本规范由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审定委员会审定 本规范由教育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发布。 本规范起草单位:教育部语言文字应用研究所汉字与汉语拼音研究室。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张书岩、王敏。原规范(《汉字统一部首表(草案)》)起草人:傅水和、 王自强、曹乃木、李金铠、程养之、冯书华、韩敬体、魏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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