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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应在新加坡并为新加坡设立一个由总理和按照下条:规定得由总理 任命的各部部长所组成的内阁。 第二款:以遵从本宪法各项规定为条:件,内阁应对政府进行总的领导和控 制,并集体向议会负责。 第九条: 第一款:总统应任命一个他认为大概拥有议会多数议员信任的议员为总理, 并应依照总理的建议从议会议员中任命各部部长。 但如果任命系在议会解散时作出者,曾是上届议会议员的人亦得被任命为总 理,但在下届议会第一次会议后即不得继续留任,除非他己成为其中的一个议员。 第二款:凡依本条:规定所作的任命,应由总统以加盖国玺的文件任命之。 第十条: 第一款:在下列情况下,总统应以加盖国玺的文件宣告总理职位出缺一 (1)如果总理亲署书面向总统提出辞职:或者 (2)如果自由斟酌行事的总统查明总理已不再拥有议会议员多数的信任。 但在根据本款:规定宣告总理职位出缺之前,总统应通知总理已查明的上述 情况:然而,如果总理有此要求,总统也可解散议会而不作这样的一个宣告。 第二款:总理以外的部长在下列情况下应辞去职务: (1)如果总统在得到总理咨询意见之后以加盖国玺的文件撤销了他的任命: 或者 (2)如果他亲署书面向总统提出辞职。 第三款:一个业已辞去部长职务的人,如果具备部长的资格,仍可随时重新 任命为部长。 第四款: (1)总理患病或离开新加坡或根据本宪法第十六条:被准许离职休假时, 本宪法授予总理的职务可由总统以加盖国玺的文件授权任何一个部长代行之。 (2)总统得以加盖国玺的文件撤销任何根据本款:给予的职权。 (3)总统认为由于总理患病或者缺席而实际上不能取得总理的意见时,本 款:授予总统的权力得由总统自行斟酌行使之,而在其他情况下,则应由总统依 照总理的意见行使之。第一款:应在新加坡并为新加坡设立一个由总理和按照下条:规定得由总理 任命的各部部长所组成的内阁。 第二款:以遵从本宪法各项规定为条:件,内阁应对政府进行总的领导和控 制,并集体向议会负责。 第九条: 第一款:总统应任命一个他认为大概拥有议会多数议员信任的议员为总理, 并应依照总理的建议从议会议员中任命各部部长。 但如果任命系在议会解散时作出者,曾是上届议会议员的人亦得被任命为总 理,但在下届议会第一次会议后即不得继续留任,除非他已成为其中的一个议员。 第二款:凡依本条:规定所作的任命,应由总统以加盖国玺的文件任命之。 第十条: 第一款:在下列情况下,总统应以加盖国玺的文件宣告总理职位出缺── (1)如果总理亲署书面向总统提出辞职;或者 (2)如果自由斟酌行事的总统查明总理已不再拥有议会议员多数的信任。 但在根据本款:规定宣告总理职位出缺之前,总统应通知总理已查明的上述 情况;然而,如果总理有此要求,总统也可解散议会而不作这样的一个宣告。 第二款:总理以外的部长在下列情况下应辞去职务: (1)如果总统在得到总理咨询意见之后以加盖国玺的文件撤销了他的任命; 或者 (2)如果他亲署书面向总统提出辞职。 第三款:一个业已辞去部长职务的人,如果具备部长的资格,仍可随时重新 任命为部长。 第四款: (1)总理患病或离开新加坡或根据本宪法第十六条:被准许离职休假时, 本宪法授予总理的职务可由总统以加盖国玺的文件授权任何一个部长代行之。 (2)总统得以加盖国玺的文件撤销任何根据本款:给予的职权。 (3)总统认为由于总理患病或者缺席而实际上不能取得总理的意见时,本 款:授予总统的权力得由总统自行斟酌行使之,而在其他情况下,则应由总统依 照总理的意见行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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