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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不干涉内政,指的是任何国家不得为了自己的利益和要求去干涉别国的内外事务,不 准以任何手段强迫别国接受自己的意识形态和政治制度 4、平等互利的原则 这项原则包括平等和互利两个方面 所谓平等,就是指国家不分大小强弱和社会政治制度,在国际上享有一律平等的地位 所谓互利,即各国在其相互关系中,不能谋取单方面的片面利益,更不能以损害、牺牲或榨 取他国利益为目的,而应该双方有利 5、和平共处的原则 和平共处作为一种思想和政策,最初是由列宁提出的,其原意是指社会主义在一国或数 国胜利后,社会主义国家可以与资本主义国家和平共处。 1954年,中国、印度、缅甸首创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第一次把和平共处单独提出来作 为指导国际关系的一项基本原则。和平共处作为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其主要内容应包括 各国应和平地同时存在,不应因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的不同而在国际人格上有所区别,更不 应因此而互相攻击、干涉和颠覆:各国应和平地相互交往,促进彼此的了解与合作:各国如 遇争端,应以和平方法解决。 二、国际法的主体 (一)国家 1、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 国家,可以从不同角度予以界说。 在国际法上,国家是指有定居的居民、确定的领土、一定的政权组织并具有主权的实体 国家必须具备四个要素 1)有定居的居民 居民是构成国家的第一要素,只有有了一定数量的固定的居民,才能形成一定的经济和 政治结构,才能组成国家。没有居民,国家就不可能形成和存在。 2)有确定的领土。 领土是一国居民居住并赖以生存的地方,是一国生存和发展必要的物质基础 3)有一定的政权组织 政权组织是执行国家职能的机构。它在国内根据本国法律实行统治,在国际上代表本国 及其人民进行国际交往。 4)拥有主权。 主权是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是国家的根本属性。在正常情况 下,只有同时具备上述四个要素的实体,才构成国际法上的国家 2、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国家的权利 国家的权利可以分为基本权利和派生权利两大类。基本权利是国家所固有的、由国家主 权直接引伸而来、为主权国家所不可缺少的权利。派生权利是从国家基本权利中引伸出来的 权利,是国家行使主权或基本权利的结果。一切国家的基本权利都是相同的,而派生权利则 不完全相同。 国家的基本权利可以概括为以下四项 (1)独立权 是指国家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对内对外事务而不受任何他国或国家集团的控制和 干涉的权利。 (2)平等权互不干涉内政,指的是任何国家不得为了自己的利益和要求去干涉别国的内外事务,不 准以任何手段强迫别国接受自己的意识形态和政治制度。 4、平等互利的原则 这项原则包括平等和互利两个方面。 所谓平等,就是指国家不分大小强弱和社会政治制度,在国际上享有一律平等的地位; 所谓互利,即各国在其相互关系中,不能谋取单方面的片面利益,更不能以损害、牺牲或榨 取他国利益为目的,而应该双方有利。 5、和平共处的原则 和平共处作为一种思想和政策,最初是由列宁提出的,其原意是指社会主义在一国或数 国胜利后,社会主义国家可以与资本主义国家和平共处。 1954 年,中国、印度、缅甸首创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第一次把和平共处单独提出来作 为指导国际关系的一项基本原则。和平共处作为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其主要内容应包括: 各国应和平地同时存在,不应因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的不同而在国际人格上有所区别,更不 应因此而互相攻击、干涉和颠覆;各国应和平地相互交往,促进彼此的了解与合作;各国如 遇争端,应以和平方法解决。 二、国际法的主体 (一)国家 1、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 国家,可以从不同角度予以界说。 在国际法上,国家是指有定居的居民、确定的领土、一定的政权组织并具有主权的实体。 国家必须具备四个要素: 1)有定居的居民。 居民是构成国家的第一要素,只有有了一定数量的固定的居民,才能形成一定的经济和 政治结构,才能组成国家。没有居民,国家就不可能形成和存在。 2)有确定的领土。 领土是一国居民居住并赖以生存的地方,是一国生存和发展必要的物质基础。 3)有一定的政权组织。 政权组织是执行国家职能的机构。它在国内根据本国法律实行统治,在国际上代表本国 及其人民进行国际交往。 4)拥有主权。 主权是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是国家的根本属性。在正常情况 下,只有同时具备上述四个要素的实体,才构成国际法上的国家。 2、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国家的权利 国家的权利可以分为基本权利和派生权利两大类。基本权利是国家所固有的、由国家主 权直接引伸而来、为主权国家所不可缺少的权利。派生权利是从国家基本权利中引伸出来的 权利,是国家行使主权或基本权利的结果。一切国家的基本权利都是相同的,而派生权利则 不完全相同。 国家的基本权利可以概括为以下四项: (1)独立权 是指国家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对内对外事务而不受任何他国或国家集团的控制和 干涉的权利。 (2)平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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