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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卧台贸易上兰 国际商法 同负责,这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毫无疑问,在这种情况下,代理人对合同是应当负责的, 因为他在同第三人订约时根本没有披露有代理关系的存在,这样他实际上就是把自己置于本 人的地位同第三人订立合同,所以他应当对合同承担法律上的责任。问题在于,在这种情况 下,未被披露的本人能否直接依据这个合同取得权利并承担义务?英美法认为,未被披露的 本人原则上可以直接取得这个合同的权利并承担其义务。 第四节我国的代理法与外贸代理制 一、外贸代理制中的法律问题 按照《合同法》第396条的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 人事务的合同。关于委托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法的规定与其他国家有关 法律大体相同,在此不赘述。 在我国外贸代理制中,大量的是外贸公司接受无外贸经营权的企业的委托,以外贸公司 自己的名义,作为买卖合同的一方同外商签订进出口合同。对于这种情况,《合同法》第402 条、第403条作了专门的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402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存在代理关系的,则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 第三人。该条还规定,如果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时,则该合同不能 直接约束委托人。这一条款对外贸公司有很大意义。在实践中,国内的委托企业常常与外方 当事人先谈判合同的条件,然后再找到外贸企业,委托外贸企业对外签订进出口合同。在这 种情况下,外方当事人清楚地知道外贸公司只是国内企业的外贸代理人。在外贸公司完成委 托事务后,如双方发生争议,根据《合同法》第402条的规定,委托人或第三人一般应直接 进行协商或提起诉讼、仲裁,外贸公司则可以以此作为抗辩理由,不再承担合同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403条规定,当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而第三人不 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时,其后果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当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时,即受托人对于未能履行对委托 人的义务没有过错时,受托人应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由委托人直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 权利。但是,在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第三人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话, 则委托人不得直接对第三人行使权利。 (2)当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未能履行合同时,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 托人。在这种情况下,第三人拥有选择权,可以选择受托人主张权利,或者选择委托人主张 权利。但是,第三人一旦作出了选择,便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例如,一旦他选择受托人 主张权利,那么即使他在对受托人的诉讼中败诉,或者虽胜诉,但未能得到实际履行,他也 不能重新对委托人提起诉讼。可以看出,合同法的这一规定在很大程度上借鉴了英美法中有 第5页共6页国际商法 同负责,这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毫无疑问,在这种情况下,代理人对合同是应当负责的, 因为他在同第三人订约时根本没有披露有代理关系的存在,这样他实际上就是把自己置于本 人的地位同第三人订立合同,所以他应当对合同承担法律上的责任。问题在于,在这种情况 下,未被披露的本人能否直接依据这个合同取得权利并承担义务?英美法认为,未被披露的 本人原则上可以直接取得这个合同的权利并承担其义务。 第四节 我国的代理法与外贸代理制 一、外贸代理制中的法律问题 按照《合同法》第 396 条的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 人事务的合同。关于委托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法的规定与其他国家有关 法律大体相同,在此不赘述。 在我国外贸代理制中,大量的是外贸公司接受无外贸经营权的企业的委托,以外贸公司 自己的名义,作为买卖合同的一方同外商签订进出口合同。对于这种情况,《合同法》第 402 条、第 403 条作了专门的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 402 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存在代理关系的,则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 第三人。该条还规定,如果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时,则该合同不能 直接约束委托人。这一条款对外贸公司有很大意义。在实践中,国内的委托企业常常与外方 当事人先谈判合同的条件,然后再找到外贸企业,委托外贸企业对外签订进出口合同。在这 种情况下,外方当事人清楚地知道外贸公司只是国内企业的外贸代理人。在外贸公司完成委 托事务后,如双方发生争议,根据《合同法》第 402 条的规定,委托人或第三人一般应直接 进行协商或提起诉讼、仲裁,外贸公司则可以以此作为抗辩理由,不再承担合同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 403 条规定,当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而第三人不 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时,其后果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当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时,即受托人对于未能履行对委托 人的义务没有过错时,受托人应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由委托人直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 权利。但是,在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第三人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话, 则委托人不得直接对第三人行使权利。 (2)当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未能履行合同时,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 托人。在这种情况下,第三人拥有选择权,可以选择受托人主张权利,或者选择委托人主张 权利。但是,第三人一旦作出了选择,便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例如,一旦他选择受托人 主张权利,那么即使他在对受托人的诉讼中败诉,或者虽胜诉,但未能得到实际履行,他也 不能重新对委托人提起诉讼。可以看出,合同法的这一规定在很大程度上借鉴了英美法中有 第 5 页 共 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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