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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买方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买方必须按照合同和本公约规定支付货物价款和收取货物 第一节支付价款 第五十四条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包括根据合同或任何有关法律和规章规定的步骤和手续,以便支 付价款 第五十五条如果合同已有效的订立,但没有明示或暗示地规定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价格,在没有 任何相反表示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应视为己默示地引用订立合同时此种货物在有关贸易的类似情况下 销售的通常价格 第五十六条如果价格是按货物的重量规定的,如有疑问,应按净重确定。 第五十七条 (1)如果买方没有义务在任何其它特定地点支付价款,他必须在以下地点向卖方支付价款:( a)卖方的营业地:或者 (b)如凭移交货物或单据支付价款,则为移交货物或单据的地点。 (2)卖方必须承担因其营业地在订立合同后发生变动而增加的支付方面的有关费用。 第五十八条 (1)如果买方没有义务在任何其它特定时间内支付价款,他必须于卖方按照合同和本公约规定将货物 或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交给买方处置时支付价款。卖方可以支付价款作为移交货物或单据的条件。 (2)如果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卖方可以在支付价款后方可把货物或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移交给 买方作为发运货物的条件。 (3)买方在未有机会检验货物前,无义务支付价款,除非这种机会与双方当事人议定的交货或支付程 序相抵触。 第五十九条买方必须按合同和本公约规定的日期或从合同和本公约可以确定的日期支付价款,而 无需卖方提出任何要求或办理任何手续 第二节收取货物 第六十条买方收取货物的义务如下: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以期卖方能交付货物:和接收货 物 第三节买方违反合同的补救办法 第六十一条 (1)如果买方不履行他在合同和本公约中的任何义务,卖方可以: (a)行使第六十二条至第六十五条所规定的权利 b)按照第七十四至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要求损害赔偿。 (2)卖方可能享有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不因他行使采取其它补救办法的权利而丧失。 (3)如果卖方对违反合同采取某种补救办法,法院或仲裁庭不得给予买方宽限期。第六十二条卖 方可以要求买方支付价款、收取货物或履行他的其它义务,除非卖方己采取与此一要求相低触的某种补 救办法 第六十三条 (1)卖方可以规定一段合理时限的额外时间,让买方履行义务。 (2)除非卖方收到买方的通知,声称他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卖方不得在这段时间内对违 反合同采取任何补救办法。但是,卖方并不因此丧失他对迟延履行义务可能享有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 权利。 第六十四条 (1)卖方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a)买方不履行其在合同或本公约中的任何义务,等于根本违反合同:或 b)买方不在卖方按照第六十三条第(1)款规定的额外时间内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或收取货物,或第三章 买方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 买方必须按照合同和本公约规定支付货物价款和收取货物。 第一节 支付价款 第五十四条 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包括根据合同或任何有关法律和规章规定的步骤和手续,以便支 付价款。 第五十五条 如果合同已有效的订立,但没有明示或暗示地规定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价格,在没有 任何相反表示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应视为已默示地引用订立合同时此种货物在有关贸易的类似情况下 销售的通常价格。 第五十六条 如果价格是按货物的重量规定的,如有疑问,应按净重确定。 第五十七条 (1)如果买方没有义务在任何其它特定地点支付价款,他必须在以下地点向卖方支付价款: ( a)卖方的营业地;或者 (b)如凭移交货物或单据支付价款,则为移交货物或单据的地点。 (2)卖方必须承担因其营业地在订立合同后发生变动而增加的支付方面的有关费用。 第五十八条 (1)如果买方没有义务在任何其它特定时间内支付价款,他必须于卖方按照合同和本公约规定将货物 或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交给买方处置时支付价款。卖方可以支付价款作为移交货物或单据的条件。 (2)如果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卖方可以在支付价款后方可把货物或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移交给 买方作为发运货物的条件。 (3)买方在未有机会检验货物前,无义务支付价款,除非这种机会与双方当事人议定的交货或支付程 序相抵触。 第五十九条 买方必须按合同和本公约规定的日期或从合同和本公约可以确定的日期支付价款,而 无需卖方提出任何要求或办理任何手续。 第二节 收取货物 第六十条 买方收取货物的义务如下: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以期卖方能交付货物;和接收货 物。 第三节 买方违反合同的补救办法 第六十一条 (1)如果买方不履行他在合同和本公约中的任何义务,卖方可以: (a)行使第六十二条至第六十五条所规定的权利; (b)按照第七十四至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要求损害赔偿。 (2)卖方可能享有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不因他行使采取其它补救办法的权利而丧失。 (3)如果卖方对违反合同采取某种补救办法,法院或仲裁庭不得给予买方宽限期。第六十二条 卖 方可以要求买方支付价款、收取货物或履行他的其它义务,除非卖方已采取与此一要求相低触的某种补 救办法。 第六十三条 (1)卖方可以规定一段合理时限的额外时间,让买方履行义务。 (2)除非卖方收到买方的通知,声称他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卖方不得在这段时间内对违 反合同采取任何补救办法。但是,卖方并不因此丧失他对迟延履行义务可能享有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 权利。 第六十四条 (1)卖方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a)买方不履行其在合同或本公约中的任何义务,等于根本违反合同;或 (b)买方不在卖方按照第六十三条第(1)款规定的额外时间内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或收取货物,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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