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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讲 发明专利的审查与答复 发明专利全面审查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3条(R53) 第五十三条依照专利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应当予以驳回的情形是指: (一)申请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的; (二)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第 五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或者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 (三)申请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或者分案的申请不符合本细侧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的。第五讲 发明专利的审查与答复 发明专利全面审查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3条(R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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