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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历年的历史资料数据加以延伸,由此推测未来各年的用电量,外推法有回归分析法 和平均增长率法等。回归分析法是用时间、人口、工农业产值等相关因素作为自变量,电量 作为因变量,根据历史规律用数理统计方法求出适当的数学模型,据以预测电量。 平均增长率法是以时间为自变量,电量为因变量,根据历史规律和未来国民经济发展规 划估算出今后的电量平均增长率。电量平均增长率可以是一个数值(直线函数),也可以是一 段时期一个数值(折线函数)。4弹性系数法电力弹性系数是地区总用电量平均年增长率与工 农业总产值平均年增长率的比值。城网的电力弹性系数应根据地区工业结构、用电性质,并 对历史资料及各类用电比重发展趋势加以分析后慎重确定、弹性系数法一般只用于校核中期 或远期的规划预测值。 以上四种方法及其他方法可以同时应用并相互进行补充校核,然后确定规划期间城网的 总用电量预测值。 第31条城网最大负荷的预测值可用年供电量的预测值除以年综合最大负荷利用小时 数求得。 年供电量的预测值等于年用电量与地区线路损失电量预测值之和。 年综合最大负荷利用小时数可由平均日负荷率、月不平衡负荷率和季不平衡负荷率三者 的连乘积再乘以8760而求得,也可将每月的典型日负荷曲线相加求出年平均日负荷率,再 乘以8760而求得。 分区负荷和分电压等级负荷可以从城网最大负荷的预测值乘以负荷分散系数(>),再 分配到各分区和各电压等级,得出全地区的负荷分布情况。也可以从各分区和各电压等级各 自的电量分别除以各自的最大负荷利用小时求得。 第32条负荷密度法适用于市区内大量分散的用电负荷预测,负荷密度按市内分区面积 以每平方公里的平均负荷千瓦数表示。市区内少数集中用电的大用户必要时可视作点负荷单 独计算。 采用负荷密度法应首先调查市内各分区的现有负荷,分别计算现有负荷密度值。必要时 可将分区再分为若干小区进行计算后加以合成。然后根据城市功能区和大用户的用电规划以 及市政生活用电水平等并参考国内外城市用电规划资料,估计规划期内各分区可能达到的负 荷密度预测值。 从各分区的负荷密度汇总计算市区内总负荷预测值时应同时考虑分区间的负荷分散系 数(>1)和单独计算的大用户用电预测值。 第三节电力平衡 第33条根据预测的负荷水平和分布情况,应与电力系统规划中对城网安排的电源容量 进行电力平衡(包括有功与无功功率)。 第34条通过电力平衡应与上级规划部门共同确定: (1)由电力系统供给的电源容量和必要的备用容量; (2)电源点(包括地区发电厂、热电厂、用户自备电厂、以及其他电源)的位置、接线方式 及电力潮流:运用历年的历史资料数据加以延伸,由此推测未来各年的用电量,外推法有回归分析法 和平均增长率法等。回归分析法是用时间、人口、工农业产值等相关因素作为自变量,电量 作为因变量,根据历史规律用数理统计方法求出适当的数学模型,据以预测电量。 平均增长率法是以时间为自变量,电量为因变量,根据历史规律和未来国民经济发展规 划估算出今后的电量平均增长率。电量平均增长率可以是一个数值(直线函数),也可以是一 段时期一个数值(折线函数)。4.弹性系数法电力弹性系数是地区总用电量平均年增长率与工 农业总产值平均年增长率的比值。城网的电力弹性系数应根据地区工业结构、用电性质,并 对历史资料及各类用电比重发展趋势加以分析后慎重确定、弹性系数法一般只用于校核中期 或远期的规划预测值。 以上四种方法及其他方法可以同时应用并相互进行补充校核,然后确定规划期间城网的 总用电量预测值。 第 31 条 城网最大负荷的预测值可用年供电量的预测值除以年综合最大负荷利用小时 数求得。 年供电量的预测值等于年用电量与地区线路损失电量预测值之和。 年综合最大负荷利用小时数可由平均日负荷率、月不平衡负荷率和季不平衡负荷率三者 的连乘积再乘以 8760 而求得,也可将每月的典型日负荷曲线相加求出年平均日负荷率,再 乘以 8760 而求得。 分区负荷和分电压等级负荷可以从城网最大负荷的预测值乘以负荷分散系数(>1),再 分配到各分区和各电压等级,得出全地区的负荷分布情况。也可以从各分区和各电压等级各 自的电量分别除以各自的最大负荷利用小时求得。 第 32 条 负荷密度法适用于市区内大量分散的用电负荷预测,负荷密度按市内分区面积 以每平方公里的平均负荷千瓦数表示。市区内少数集中用电的大用户必要时可视作点负荷单 独计算。 采用负荷密度法应首先调查市内各分区的现有负荷,分别计算现有负荷密度值。必要时 可将分区再分为若干小区进行计算后加以合成。然后根据城市功能区和大用户的用电规划以 及市政生活用电水平等并参考国内外城市用电规划资料,估计规划期内各分区可能达到的负 荷密度预测值。 从各分区的负荷密度汇总计算市区内总负荷预测值时应同时考虑分区间的负荷分散系 数(>1)和单独计算的大用户用电预测值。 第三节 电 力 平 衡 第 33 条 根据预测的负荷水平和分布情况,应与电力系统规划中对城网安排的电源容量 进行电力平衡(包括有功与无功功率)。 第 34 条 通过电力平衡应与上级规划部门共同确定: (1)由电力系统供给的电源容量和必要的备用容量; (2)电源点(包括地区发电厂、热电厂、用户自备电厂、以及其他电源)的位置、接线方式 及电力潮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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