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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自使用能源效率标识之日起30日内,向授权机构备案, 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以下材料: (一)生产者营业执照或者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进口商与境外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 副本; (二)产品能源效率检测报告 (三)能源效率标识样本 (四)初始使用日期等其他有关材料 (五)由代理人提交备案材料时,应有生产者或进口商的委托代理文件等。 上述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外文材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二条能源效率标识内容发生变化,应当重新备案。 第十三条对产品的能源效率指标发生争议时,企业应当委托经依法认定或者认可机构 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重新进行检测,并以其检测结果为准 第十四条授权机构应当定期公告备案信息,并对生产者和进口商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 进行核验 能源效率标识备案不收取费用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对其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信息准确性负责,不得伪造或 冒用能源效率标识。 第十六条销售者不得销售应当标注但未标注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不得伪造或冒用能 源效率标识 第十七条认可机构认可的检测机构接受生产者或进口商的委托进行检测,应当客观、 公正,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保守受检产品的商业秘密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能源效率标识对其用能产品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 费者。 第十九条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据各自职责,对列入《目录》的产品进行 检查,核实能源效率标识信息。 第二十条列入《目录》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进口商应当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可以向地方节能管理部门、地方质 检部门举报。地方节能管理部门、地方质检部门应当及时调査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二条地方节能管理部门、地方质检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 有关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标注统一的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 的,由地方节能管理部门或者地方质检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节能管理部门或者地方质检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和停止使用能源效率标识;情节严重的,由地方质检部门处1万元以下 罚款 (一)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的,或者应当办理变更手续而未办理的 (二)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的样式和规格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第十一条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自使用能源效率标识之日起 30 日内,向授权机构备案, 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以下材料: (一)生产者营业执照或者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进口商与境外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 副本; (二)产品能源效率检测报告; (三)能源效率标识样本; (四)初始使用日期等其他有关材料; (五)由代理人提交备案材料时,应有生产者或进口商的委托代理文件等。 上述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外文材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二条 能源效率标识内容发生变化,应当重新备案。 第十三条 对产品的能源效率指标发生争议时,企业应当委托经依法认定或者认可机构 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重新进行检测,并以其检测结果为准。 第十四条 授权机构应当定期公告备案信息,并对生产者和进口商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 进行核验。 能源效率标识备案不收取费用。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对其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信息准确性负责,不得伪造或 冒用能源效率标识。 第十六条 销售者不得销售应当标注但未标注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不得伪造或冒用能 源效率标识。 第十七条 认可机构认可的检测机构接受生产者或进口商的委托进行检测,应当客观、 公正,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保守受检产品的商业秘密。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能源效率标识对其用能产品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 费者。 第十九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据各自职责,对列入《目录》的产品进行 检查,核实能源效率标识信息。 第二十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进口商应当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可以向地方节能管理部门、地方质 检部门举报。地方节能管理部门、地方质检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二条 地方节能管理部门、地方质检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 有关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标注统一的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 的,由地方节能管理部门或者地方质检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节能管理部门或者地方质检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和停止使用能源效率标识;情节严重的,由地方质检部门处 1 万元以下 罚款: (一)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的,或者应当办理变更手续而未办理的; (二)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的样式和规格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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