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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死囚器官移植的恶性增长速率,才是较为现实的做法。所以,我们提出:一方 面,要完善相关法制法规,弥补漏洞,为死囚捐赠器官的合理性提供法律保障: 另一方面,是要加大对无偿捐献器官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的捐献意识,从根本 上增加供体来源。以下为此次课题探究中相关资料的收集与个人总结: 权威数据显示,中国每年有150万名患者等待器官移植,而1:100,是目 前器官移植中“供体”与“患者”的比例。这意味着,只有1%的患者能得到供 体,保住生命。面对“供体少,患者多”的现实,死囚器官捐献对于这些器官需 求者来说无疑是最大的福音。死囚器官捐献为病患,为社会,为国家带来一系列 利处。首先,死囚器官捐赠可以缓和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一方面,死囚器 官捐献减少了病患们对于器官的争夺,可以拯救更多的生命;再者,这也是死囚 的一种忏悔、一种赎罪,对于社会来讲也是一种良性方面的宣传。其次,如果死 囚是自愿捐献,那么这是他们对于自我心灵的一种救赎,社会没有理由不允许他 们这样做。总结下来就是,一,可以以低效率创造社会效益;二,可以满足社会 大多数人的幸福。 我们并不能否定死囚作为器官移植供体所带来的利处,但我们也急需强调死 囚器官移植背后的诸多弊端:1、没有明确的法律来具体规定对死囚的器官处理, 所以在仅有的关于器官捐献的法规上存在漏洞盲点。在无法得到法律保障的前提 下怎么按合理的程序进行死囚器官移植,谁来对此监督,谁又会在出现种种问题 后负责?这样一种无序状态就易导致医官勾结,涉嫌器官买卖的恶性犯罪,助长 了祸乱社会秩序的非法器官交易网络。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体器官移植 条例》第七条相关规定,人体器官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公民享有捐 献或者不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或者利诱他 人捐献人体器官。所以即使移植的是一名死囚的器官,也应按照该条例规定操作。 对于对方辩友所谓的死囚捐赠器官是满足其自愿原则的这一观点,我方不否认存 在死囚自愿捐献器官的情况,但现实中大部分死囚有非常大的可能都是在威逼利 诱的情况下,并不是出于本身意愿而签订器官捐献同意书的。并且由于死囚特殊 的弱势地位,即使他们在行刑前表达了器官捐献的心愿,也很难保证是其真实意 思的表达。我方也不排除死囚即使不签捐献协议,体内器官仍被取走这样的情况 发生。这是对死囚最基本的尊严的亵渎,必然不利于法治文明的建设与对人权的 保护。3、由于中国传统伦理观念的局限性,中国人自愿捐献器官的意识尚未有 效确立,我们积极鼓励个人自愿捐献器官的行为,但我们所考虑到的是对于死囚 器官的移植,在对其亲属方面是否做到了告知,其中是否有欺瞒,并且对亲属的 思想上是否有所不利及伤害打击。作为亲属所拥有的这些权利无法得到保障。4、 由于对死囚器官缺乏长期合理的医疗追踪观测,质量堪忧,易导致受体患者的术 后感染,更加威胁到患者的生命健康。 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做出过承诺,在3~5年内,将彻底改变过去主要依靠 死囚来获得移植器官的畸形方式。我认为,加快对器官移植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 明确死囚作为器官移植供体在法律中的特殊性,减小法制漏泂,加大监察力度, 确保死囚供体器官的质量,才能有效减小死囚作为器官移植供体的诸多弊端,改 变这一畸形方式。此外,我们更应加大对器官捐献的宣传力度,强化、普及公民 器官捐献的贡献意识,为缩小器官移植缺口、构建更加和谐美好的社会尽自己最 大的努力。慢死囚器官移植的恶性增长速率,才是较为现实的做法。所以,我们提出:一方 面,要完善相关法制法规,弥补漏洞,为死囚捐赠器官的合理性提供法律保障; 另一方面,是要加大对无偿捐献器官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的捐献意识,从根本 上增加供体来源。以下为此次课题探究中相关资料的收集与个人总结: 权威数据显示,中国每年有 150 万名患者等待器官移植,而 1∶100,是目 前器官移植中“供体”与“患者”的比例。这意味着,只有 1%的患者能得到供 体,保住生命。面对“供体少,患者多”的现实,死囚器官捐献对于这些器官需 求者来说无疑是最大的福音。死囚器官捐献为病患,为社会,为国家带来一系列 利处。首先,死囚器官捐赠可以缓和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一方面,死囚器 官捐献减少了病患们对于器官的争夺,可以拯救更多的生命;再者,这也是死囚 的一种忏悔、一种赎罪,对于社会来讲也是一种良性方面的宣传。其次,如果死 囚是自愿捐献,那么这是他们对于自我心灵的一种救赎,社会没有理由不允许他 们这样做。总结下来就是,一,可以以低效率创造社会效益;二,可以满足社会 大多数人的幸福。 我们并不能否定死囚作为器官移植供体所带来的利处,但我们也急需强调死 囚器官移植背后的诸多弊端:1、没有明确的法律来具体规定对死囚的器官处理, 所以在仅有的关于器官捐献的法规上存在漏洞盲点。在无法得到法律保障的前提 下怎么按合理的程序进行死囚器官移植,谁来对此监督,谁又会在出现种种问题 后负责?这样一种无序状态就易导致医官勾结,涉嫌器官买卖的恶性犯罪,助长 了祸乱社会秩序的非法器官交易网络。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体器官移植 条例》第七条相关规定,人体器官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公民享有捐 献或者不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或者利诱他 人捐献人体器官。所以即使移植的是一名死囚的器官,也应按照该条例规定操作。 对于对方辩友所谓的死囚捐赠器官是满足其自愿原则的这一观点,我方不否认存 在死囚自愿捐献器官的情况,但现实中大部分死囚有非常大的可能都是在威逼利 诱的情况下,并不是出于本身意愿而签订器官捐献同意书的。并且由于死囚特殊 的弱势地位,即使他们在行刑前表达了器官捐献的心愿,也很难保证是其真实意 思的表达。我方也不排除死囚即使不签捐献协议,体内器官仍被取走这样的情况 发生。这是对死囚最基本的尊严的亵渎,必然不利于法治文明的建设与对人权的 保护。3、由于中国传统伦理观念的局限性,中国人自愿捐献器官的意识尚未有 效确立,我们积极鼓励个人自愿捐献器官的行为,但我们所考虑到的是对于死囚 器官的移植,在对其亲属方面是否做到了告知,其中是否有欺瞒,并且对亲属的 思想上是否有所不利及伤害打击。作为亲属所拥有的这些权利无法得到保障。4、 由于对死囚器官缺乏长期合理的医疗追踪观测,质量堪忧,易导致受体患者的术 后感染,更加威胁到患者的生命健康。 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做出过承诺,在 3~5 年内,将彻底改变过去主要依靠 死囚来获得移植器官的畸形方式。我认为,加快对器官移植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 明确死囚作为器官移植供体在法律中的特殊性,减小法制漏洞,加大监察力度, 确保死囚供体器官的质量,才能有效减小死囚作为器官移植供体的诸多弊端,改 变这一畸形方式。此外,我们更应加大对器官捐献的宣传力度,强化、普及公民 器官捐献的贡献意识,为缩小器官移植缺口、构建更加和谐美好的社会尽自己最 大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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