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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应计入存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号——借款费用》处理。 第十一条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 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第十二条收获时农产品的成本、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 和企业合并取得的存货的成本,应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 —生物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 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 业合并》确定。 第十三条企业提供劳务的,所发生的从事劳务提供人员的直接 人工和其他直接费用以及可归属的间接费用,计入存货成本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 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 对于性质和用途相似的存货,应当采用相同的成本计算方法确定 发出存货的成本 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以 及提供的劳务,通常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 对于已售存货,应当将其成本结转为当期损益,相应的存货跌价 准备也应当予以结转。 第十五条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 计量 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3 第十条 应计入存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7 号——借款费用》处理。 第十一条 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 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第十二条 收获时农产品的成本、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 和企业合并取得的存货的成本,应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5 号 ——生物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 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 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0 号——企 业合并》确定。 第十三条 企业提供劳务的,所发生的从事劳务提供人员的直接 人工和其他直接费用以及可归属的间接费用,计入存货成本。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 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 对于性质和用途相似的存货,应当采用相同的成本计算方法确定 发出存货的成本。 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以 及提供的劳务,通常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 对于已售存货,应当将其成本结转为当期损益,相应的存货跌价 准备也应当予以结转。 第十五条 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 计量。 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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