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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执法部门可以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妥善处置,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应当依照规定上缴 国库。 第二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对当事人弃留现场的物品,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 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城管执法部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理由、 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以及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 权利。 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时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城管执法部门应当采纳, 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城管执法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二十五条 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依照法律规定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等方 式送达法律文书。采用公告送达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以通过其政府网站和公告栏进行。自发 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其网址和公告栏地址。 第二十六条 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建立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全市统一的举报电话及其他 联系方式。 城管执法部门收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核查,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将核查情况告知举报人: 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向举报人说明情况,并在三个工作日内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执法协作 第二十七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履行管理职责,与城管执法部门加强协作,采取疏导措施,从 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城管执法部门可以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妥善处置,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应当依照规定上缴 国库。 第二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对当事人弃留现场的物品,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 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城管执法部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理由、 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以及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 权利。 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时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城管执法部门应当采纳, 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城管执法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二十五条 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依照法律规定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等方 式送达法律文书。采用公告送达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以通过其政府网站和公告栏进行。自发 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其网址和公告栏地址。 第二十六条 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建立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全市统一的举报电话及其他 联系方式。 城管执法部门收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核查,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将核查情况告知举报人; 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向举报人说明情况,并在三个工作日内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执法协作 第二十七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履行管理职责,与城管执法部门加强协作,采取疏导措施,从 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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