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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4) (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中华人民共和国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县)土 地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法人住所地 邮政编 受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法人住所地 邮政编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 规定,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发生转让(出租;抵押),须先签订土地使 用权出让合同。乙方因出售(出租;抵押) 房产(或 部 分房产),其使用范围内(或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抵押)。双 方本着自愿、平等、有偿的原则,经过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房产(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使用土地位 于 总用地面积为 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4) (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中华人民共和国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县)土 地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法人住所地 ,邮政编 码 。 受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法人住所地 ; 邮政编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 规定,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发生转让(出租;抵押),须先签订土地使 用权出让合同。乙方因出售(出租;抵押) 房产(或 部 分房产),其使用范围内(或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抵押)。双 方本着自愿、平等、有偿的原则,经过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房产(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使用土地位 于 ,总用地面积为 。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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