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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区县)201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11月调研测试 语文试题 注意事项 1.答题前,先将自己的姓名、准考证号填写在试题卷和答题卡上 2.选择题的作答:每小题选出答案后,用2B铅笔把答题卡上对应题目的答案标 号涂黑。写在试题卷、草稿纸和答题卡上的非答题区域均无效。 3.非选择题的作答:用签字笔直接答在答题卡上对应的答题区域。写在试题卷、 草稿纸和答题卡上的非答题区域均无效。 4.考试结束后,请将本试卷和答题卡一并上交。 第卷阅读题 、现代文阅读(36分) (一)论述类文本阅读(本题共3小题,9分) 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1~3题。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萌芽于先秦,形成于秦汉,发展于魏晋,成熟于唐宋,完备于 明清,实行2000余年。中国古代监察体制的一个显著特征是从不独立逐步走向 独立,这是监察权威性和有效性的重要保障。 第一,中央监察机关与其他机关互不统属。秦和西汉,御史府服从于相府而不独 立。东汉,御史府改为御史台并与行政系统相分离。魏晋时期,御史台又脱离少 府而自立,罢司隶校尉而将监察权向御史台集中。隋废尚书省的监察职能,唐将 隋的司隶台并入御史台,形成单一的御史系统。元朝取消谏院,使监察组织更加 元化。清朝实行科道合一,都察院成为完全独立的、唯一的中央监察机关。 第二,地方监察机关与地方行政机关相分离而直接从属于中央监察机关。中国古 代地方监察实行常设监察官和朝廷派遣巡察御史巡察相结合的体制。巡察御史由 朝廷直接任命派遣,与地方政府没有关联。地方常设的监察机关(官员)则不同, 它们与地方政府的关系较为复杂,其独立性是经过长期发展才确立的。自秦至隋, 地方常设监察机关往往从属于地方政府。唐宋开始在地方设立专门监察机关。元 朝的地方监察体制有了新发展:建立行御史台,实行大监察区建制,设二十二道 肃政廉访司,分属行御史台,从而形成垂直监察体系,地方监察机关与地方政府 没有统属关系。明代将全国划分为十三道,由朝廷委派监察御史,各省又设按察 司,“掌一省刑名按劾之事”,是各省常设监察机关。清承明制,监察体系基本 循而不改 第三,监察官员之专职化。监察职能由监察官员专任,监察官员也不兼任其他职 能,这是监察独立的内在要求。自秦汉至唐宋,监察机关的独立和一元化尚在形 成中,监察官也没有真正专职化。元明清,随着中央和地方监察机关独立和一元 化的完成,监察官员基本实现专职化。尤其是明清时期,御史是官僚机构中一个 特殊群体,负有专门职责,还有专用的“獬豸补服” 第四,监察官员具有独立弹劾权。监察官员虽然从属于相府或御史台(都察院) 但其弹劾无需宰执或台主批准,御史以个人名义而不是组织名义提起弹劾。这是 为了不妨碍对宰执或台主的纠弹,同时使纠弹的主体十分明确,因而也是对监察 官员的一种制约。东汉初年,刺史纠奏二千石长吏“不复委任三府”而直呈皇帝。重庆市(区县)2019 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 11 月调研测试 语文试题 注意事项: 1.答题前,先将自己的姓名、准考证号填写在试题卷和答题卡上。 2.选择题的作答:每小题选出答案后,用 2B 铅笔把答题卡上对应题目的答案标 号涂黑。写在试题卷、草稿纸和答题卡上的非答题区域均无效。 3.非选择题的作答:用签字笔直接答在答题卡上对应的答题区域。写在试题卷、 草稿纸和答题卡上的非答题区域均无效。 4.考试结束后,请将本试卷和答题卡一并上交。 第卷 阅读题 一、现代文阅读(36 分) (一)论述类文本阅读(本题共 3 小题,9 分) 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 1~3 题。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萌芽于先秦,形成于秦汉,发展于魏晋,成熟于唐宋,完备于 明清,实行 2000 余年。中国古代监察体制的一个显著特征是从不独立逐步走向 独立,这是监察权威性和有效性的重要保障。 第一,中央监察机关与其他机关互不统属。秦和西汉,御史府服从于相府而不独 立。东汉,御史府改为御史台并与行政系统相分离。魏晋时期,御史台又脱离少 府而自立,罢司隶校尉而将监察权向御史台集中。隋废尚书省的监察职能,唐将 隋的司隶台并入御史台,形成单一的御史系统。元朝取消谏院,使监察组织更加 一元化。清朝实行科道合一,都察院成为完全独立的、唯一的中央监察机关。 第二,地方监察机关与地方行政机关相分离而直接从属于中央监察机关。中国古 代地方监察实行常设监察官和朝廷派遣巡察御史巡察相结合的体制。巡察御史由 朝廷直接任命派遣,与地方政府没有关联。地方常设的监察机关(官员)则不同, 它们与地方政府的关系较为复杂,其独立性是经过长期发展才确立的。自秦至隋, 地方常设监察机关往往从属于地方政府。唐宋开始在地方设立专门监察机关。元 朝的地方监察体制有了新发展:建立行御史台,实行大监察区建制,设二十二道 肃政廉访司,分属行御史台,从而形成垂直监察体系,地方监察机关与地方政府 没有统属关系。明代将全国划分为十三道,由朝廷委派监察御史,各省又设按察 司,“掌一省刑名按劾之事”,是各省常设监察机关。清承明制,监察体系基本 循而不改。 第三,监察官员之专职化。监察职能由监察官员专任,监察官员也不兼任其他职 能,这是监察独立的内在要求。自秦汉至唐宋,监察机关的独立和一元化尚在形 成中,监察官也没有真正专职化。元明清,随着中央和地方监察机关独立和一元 化的完成,监察官员基本实现专职化。尤其是明清时期,御史是官僚机构中一个 特殊群体,负有专门职责,还有专用的“獬豸补服”。 第四,监察官员具有独立弹劾权。监察官员虽然从属于相府或御史台(都察院), 但其弹劾无需宰执或台主批准,御史以个人名义而不是组织名义提起弹劾。这是 为了不妨碍对宰执或台主的纠弹,同时使纠弹的主体十分明确,因而也是对监察 官员的一种制约。东汉初年,刺史纠奏二千石长吏“不复委任三府”而直呈皇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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